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8号)日前公布。我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该条例将于明日起施行。
规范并明确了待遇享受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此次政府令修订稿中规范并明确了待遇享受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毕业当年度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一年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缴费后生育的,从缴费次月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另外,我市的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增强抗风险能力。记者了解到,“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我市社保费率自2018年1月起已实施结构性调整: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到1.5%;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9%调整为8.8%;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0.62%减半执行,调整后约为0.3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政府令同时确定了享受待遇的条件,以保障我市参保职工的生育待遇和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用人单位应按照连续足额缴费的规定,及时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每多生育一胎产假增加15天
市人社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次修订按照《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以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职工产四胞胎为例,该女职工可以享受98+60+45共计204天的产假。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据介绍,2016年山东省新计生条例表决通过,为保持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制统一,将原《条例》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此次较重要的修改。另外,山东省的新《条例》增加了产假。考虑到产妇的身体恢复和母婴健康的需要,山东省新 《条例》第二十五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所以,根据山东省新条例规定,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不论是一孩还是二孩,山东地区的产妇都将享受较少“98+60”即158天产假。
恶意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要严打
为严厉打击违规参保和恶意骗取我市生育保险待遇等问题,政府令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 《社会保险法》规定进行处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此也特别提醒参保职工,及早按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留意个人连续缴费时间和生育待遇管理相关规定。关注我市“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青岛12333”微信公众号,可及时了解我市生育保险经办程序及新生儿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相关政策规定。登录青岛政务网“信息公开”栏目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可检索或下载《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8号)等文件。
我市社保费率自2018年1月起已实施结构性调整: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到1.5%■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9%调整为8.8%■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0.62%减半执行,调整后约为0.3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产假增加15天。■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假增加60天■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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