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自然资源局对此进行了落实办理。经调查了解,莱西昌隆市场1995年建成,该宗土地经莱西县人民政府1989年批复,划拨给工商局和水集工商所建农贸市场,至今从未发放过该宗土地的土地母证。虽然地上的房屋1996年左右绝大部分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45条的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地统一的原则,目前在无土地母证的情况下暂无法办理房产过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证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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