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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型住房工作意见

2020-06-20 06:09  来源:乐易房产网   浏览: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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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高空置房屋利用效率,规范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型住房工作程序,近日,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支持和规范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型住房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改建范围
本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办公、酒店(宾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用途的闲置房屋,经改建后安全、环保、自然通风、采光、人防、消防和配套设施等方面均符合居住要求的,可申请改建为租赁型住房。
二、实施主体
改建工作实施单位可以是不动产权利人,也可是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实际开展租赁运营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受委托单位(机构)应具备企事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较强运营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
三、改建类型
非居住闲置房屋可改建为租赁型人才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或市场化租赁住房,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城镇无房常住人口租赁,或面向社会租赁。改建项目应分别纳入我市三类租赁型住房的建设计划,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四、改建要求
(一)权属合法。改建项目应具有不动产权证,且不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转移登记情况。实施单位是受委托单位(机构)的,需提供产权人书面委托证明。
违法搭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内建筑等不得实施改建。
(二)安全适用。改建工作应重点考虑安全适用原则,兼顾经济、方便、绿色要求。结构方面,应科学评估改建项目主体结构负荷,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房屋检测机构提供有效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技术方面,应严格按照不低于旅馆的现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空间标准方面,改建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住房租赁标准,每间居住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对参照宿舍标准改建面向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
(三)供需适配。改建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应按照实际使用性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原则上应重点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商业商务集聚区、产业园区以及交通枢纽等交通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实施。
(四)环保卫生。改建项目应符合环保、卫生部门关于空气质量、饮用水质、辐射、噪声等方面要求,远离各类污染源,确保具备良好的居住条件。
(五)权责一致。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登记、管理等治安责任,并建立自控机制,对于管理不严造成损失或发生侵害其他权利人的行为,承担全部整改和赔偿责任。
五、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实施单位向所在区政府或区指定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出改建申请,提报申请材料。其中:
1.商业、办公和酒店(宾馆)等经营类房屋,应以整栋、整层或整单元为单位实施改建,改建的较小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
2.厂房、仓储等非经营性房屋实施改建,应先期通过环境保护监测,以整栋为单位实施改建。改建的较小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不动产权证、改建方案(附相关图纸)、房屋安全检测报告、运营方案等。
(二)资格审核。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充分评估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租赁型住房资格认定文件。
(三)实施改建。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按规定办理规划、招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开展房屋改建工作。
(四)联合验收。改建工程竣工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六、相关规定
(一)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保持不变。若按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二)改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实施单位应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房源,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和备案;应及时将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信息进行登记纳入社区综合管理,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改建项目备案后,10年内不得变更用途。租赁期内仅限租赁或整体转让,不得分户发证,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
(四)已验收备案的改建项目,经实施单位申请,供水、供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电信等部门应按居民收费价格标准调整收费标准。
(五)区指定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每2年组织对改建项目进行一次核查。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可责令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租赁住房认定。
(六)申请人弄虚作假将变更登记后的租赁型住房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的,或者改变租赁型住房用途的,按要求予以撤销(恢复)。
七、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辖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6月  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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