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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食品抽检18批次不合格 多家餐馆筷子有问题

2020-09-20 20:32  来源:乐易房产网   浏览: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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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0年4月份组织的监督抽检中,发现黄岛区18批次食品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 黄岛区蒋玉林糁汤馆使用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蒋玉林糁汤馆使用的筷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蒋玉林糁汤馆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黄岛区蒋玉林糁汤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916202000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蒋玉林糁汤馆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2. 黄岛区聚福航欢餐馆使用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聚福航欢餐馆使用的筷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聚福航欢餐馆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黄岛区聚福航欢餐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9162020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聚福航欢餐馆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3. 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3月3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筷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2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9122020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4. 青岛如意新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如意新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2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如意新安大酒店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青岛如意新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9112020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青岛如意新安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5. 黄岛区金鸿祥饭店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金鸿祥饭店使用的小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2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金鸿祥饭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黄岛区金鸿祥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9132020001-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金鸿祥饭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6. 黄岛区丽达排骨米饭店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黄岛区丽达排骨米饭店使用的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1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丽达排骨米饭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黄岛区丽达排骨米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9292020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丽达排骨米饭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7. 黄岛区猪哼哼肉食品经营店加工的自制火腿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9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猪哼哼肉食品经营店加工的自制火腿肠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猪哼哼肉食品经营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黄岛区猪哼哼肉食品经营店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自制火腿肠。

    黄岛区猪哼哼肉食品经营店加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知道意见》第三章第七节第3款第2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元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53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猪哼哼肉食品经营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8. 黄岛区煦香园食品厂加工的低糖糯米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黄岛区煦香园食品厂加工的低糖糯米蛋糕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2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煦香园食品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并食用完毕。黄岛区煦香园食品厂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低糖糯米蛋糕。

    黄岛区煦香园食品厂加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4元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55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煦香园食品厂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9. 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购的芹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较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2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食用完毕。

    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366号)。

    (三)经查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从韩林振处购进,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韩林振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另案处理。

  10. 黄岛区恒志蔬菜副食品商店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恒志蔬菜副食品商店经营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食品中农药较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1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恒志蔬菜副食品商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黄岛区恒志蔬菜副食品商店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芹菜。

    黄岛区恒志蔬菜副食品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黄岛区恒志蔬菜副食品商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元并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41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恒志蔬菜副食品商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11. 青岛三承电装有限公司经营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三承电装有限公司采购的大葱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较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2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三承电装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食用完毕。

    青岛三承电装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青岛三承电装有限公司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478号)。

    (三)经查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从刘要森处购进,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刘要森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另案处理。

  12. 青岛万企金联津口道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酱咸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青岛万企金联津口道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酱咸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食品中农药较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1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万企金联津口道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青岛万企金联津口道商贸有限公司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酱咸菜。

    青岛万企金联津口道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青岛万企金联津口道商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元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37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青岛万企金联津口道商贸有限公司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13. 黄岛区禧食胡同春饼烤鸭店经营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禧食胡同春饼烤鸭店采购用于经营的尖椒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较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1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禧食胡同春饼烤鸭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食用完毕。

    黄岛区禧食胡同春饼烤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适行)》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禧食胡同春饼烤鸭店予以罚款人民币50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36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禧食胡同春饼烤鸭店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14. 黄岛区刘记香香米线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刘记香香米线店经营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1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刘记香香米线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并食用完毕。

    黄岛区刘记香香米线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黄岛区刘记香香米线店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38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刘记香香米线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15. 黄岛区金福载商店经营的山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黄岛区金福载商店经营的山鸡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食品中兽药较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2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金福载商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黄岛区金福载商店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山鸡蛋。

    黄岛区金福载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金福载商店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423号)。

    (三)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潍坊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文号:青黄市监案移字〔2020〕72号。

  16. 黄岛区连嘉茶庄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黄岛区连嘉茶庄经营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灭蝇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较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2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连嘉茶庄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黄岛区连嘉茶庄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豇豆。

    黄岛区连嘉茶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规定处罚。鉴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3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连嘉茶庄处于没收违法所得21.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34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连嘉茶庄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17. 刘芬芬经营的猪肾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3月3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刘芬芬经营的猪肾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2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刘芬芬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刘芬芬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猪肾。

    刘芬芬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刘芬芬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234号)。

    (三)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批次不合格情况通报猪肾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潍坊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文号:青黄市监案移【2020】71号。

  18. 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经营的麦幻大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1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经营的麦幻大麻花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糖精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4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麦幻大麻花。

    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规定处罚。鉴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3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373号)。

  19.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庆客隆超市凤凰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20.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情况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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