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住房是指《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2号)规定的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人才住房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
第三条 人才住房分配对象范围包括:
(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我市创新创业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全职工作人才;
(二)已在青落户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央、省驻青单位引进的人才应至少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租赁型人才住房可放宽至在我市引进的重点产业和各类总部单位(含分支机构)全职工作并缴纳个税的人才;
(二)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本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
(三)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本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第五条 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申请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二)具有青岛市户籍;
(三)已与在青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租赁型人才住房:
(一)符合《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人才规定,并持有《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或《山东惠才卡》;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合作协议,每年实际给付人才计缴所得税不低于4万元。
第七条 人才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在租房期间无违约情况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产权型人才住房,并承诺在购房网签前办理退租手续。夫妻双方均符合分配条件的,只能申请租住或购买一套人才住房。
第八条 上述各类人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青岛市有住房或5年内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含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的房产转移);
(二)本人及其配偶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补贴(主要指住房安家性质的顶尖人才安家费、高层次优秀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博士后安家补贴、技能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和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等),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含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部队分房、产权型人才住房、青岛市各级机关干部(职工)分房、集资建房等)。
第九条 人才住房分配实行综合评分制,分配顺序按照《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综合评分表》(附件1)各项分值合计,分数高者优先。分值相同的按照在青缴纳社保时长排序,时间长者优先;社保缴纳时长相同的,按照配偶加分分值排序;配偶加分分值相同的,按照年龄排序,年龄大者优先。
第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一条 人才住房项目分配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通过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申请人选择申报的人才类别,由系统通过全市大数据平台自动获取申请人在本市登记、认证或办理的婚姻、户籍、社保、医保、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技能、高层次人才资格以及房产等信息,申请人对各项信息确认后,申报完成。
对于我市大数据平台无法自动获取或与申请人目前情况不一致的信息,由申请人根据申报类别以诚信申报方式,通过系统进行补充和上传。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3。
第十二条 人才住房申请采取诚信申报方式,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配售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住房,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纳入人才住房政策失信单位名单,并由主管部门或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和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其他未尽事宜,以《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2号)规定为准。
附件1
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综合评分表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得分 |
备注 |
人才类别指标 |
专技类人才 |
正高职称 |
90 |
申请人同时符合多种条件的,按分值较高项评分,不累计计算。 |
副高职称 |
72 |
|||
中级职称 |
60 |
|||
学历类人才 |
博士/毕业学年在校博士 |
67 |
||
硕士/毕业学年在校硕士 |
57 |
|||
全日制本科/毕业学年在校全日制本科 |
50 |
|||
全日制专科/毕业学年全日制专科 |
45 |
|||
技能类人才 |
高级技师 |
64 |
||
技师 |
53 |
|||
高级工 |
48 |
|||
高级管理人才(以纳税额为准) |
近三年个人所得税(仅含单位计缴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年度平均纳税总额12万元及以上人员 |
70 |
||
近三年个人所得税(仅含单位计缴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年度平均纳税总额8万元-12万元人员 |
64 |
|||
近三年个人所得税(仅含单位计缴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年度平均纳税总额4万元-8万元人员 |
60 |
|||
创业类人才 |
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30人以上人员 |
72 |
||
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人员 |
60 |
|||
人才 辅助性 指标 |
社保缴纳 时长 |
在青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时长,每月0.1分 |
较高 10分 |
|
人才加分指标 |
配偶情况 |
配偶在青工作的按照配偶的人才类别指标得分×5.55%计算 |
较高不超过5分 |
|
户籍情况 |
已在青岛市落户的 |
5 |
|
|
高层次人才加分 |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A类人才 |
80 |
多项不累计 |
|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B类人才 |
60 |
|||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C类人才 |
40 |
|||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D类人才 |
20 |
|||
青岛市名师名校长、青岛市高层次卫生人才、青岛市文化领军人才、青岛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公共事业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青岛市首席技师”称号获得者 |
10 |
|||
其他加分 |
纳入青岛“未来之星”工程中高端人才培养计划和 “新锐”人才托举计划的人才 |
10 |
|
|
纳入青岛“未来之星”工程中“金种子”人才储备计划的人才 |
5 |
|
||
持有博士后证书的人才 |
5 |
|
||
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 |
5 |
|
附件2
青岛市人才住房人才类别及住房面积标准
人才类别 |
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其他A类人才;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
180 |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特支计划人选;科技部重大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国际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其他B类人才;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
140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省“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一级演职人员;培养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青岛拔尖人才;青岛市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获得者;青岛市名师名校长、青岛市高层次卫生人才、青岛市文化领军人才和青岛高层次金融人才;公共事业急需高层次人才;正高职称人员;《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其他C类和D类人才;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
120 |
博士;副高职称人员;来青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30人以上人员;“山东省首席技师、青岛市首席技师、青岛(技能型)拔尖人才”等称号获得者;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12万元及以上人员;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
90 |
硕士;中级职称人员;高级技师;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4万元-12万元人员;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
75 |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来青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人员;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
65 |
全日制专科毕业生;高级工。 |
55 |
其他特需人才一事一议。 |
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
附件3
青岛市人才住房申请材料清单
一、身份和户籍材料
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非本市户籍申请人提供在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才提供护照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婚姻材料
在青岛市外结婚登记的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件;有离异经历的申请人还需补充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等;单身申请人提供单身或未婚声明。
三、人才类别材料
(一)以学历类人才申报的中国内地居民需先通过“青岛人社·学历汇”信息采集平台对学籍学历进行确认;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才需提供学历(学位)证明,在国(境)外取得学历的还需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学历的还需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二)以专技类人才申报的,提供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考评材料;在青岛市外取得职称后调入我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除外)工作的,需经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取得《青岛市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78号)》规定的与中级及以上职称对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相应等级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2017年以前取得的需同时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或《执(职)业资格考试登记表》;
(三)以技能人才申报的,提供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验证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以高级管理人才申报的,提供近三年(分配公告发布前36个月)个税缴纳记录(申报项目仅含单位计缴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如在青工作不满三年,应补充提供原工作地近三年个税缴纳记录;
(五)投资创业人才提供本人作为第一大股东或企业法人代表(近一年发生变更的除外)所创办企业的股东出资证明,以及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企业纳税完税凭证或本市户籍员工花名册。
四、工作关系材料
(一)在青全职工作人才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工作关系证明,其中人力资源机构派遣制人员需同时提供与人力资源机构签定的劳动合同以及实际用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二)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需提供与在青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其中与人力资源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的,应补充提供实际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提供合作协议和个税缴纳记录等证明。
五、配偶加分材料
配偶工作在青岛且符合人才类别要求的,还需提供其人才类别相关证明材料(同第三项内容)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六、高层次人才材料
(一)《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规定人才如未办理《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可提供《山东惠才卡》;
(二)青岛市名师名校长、青岛市高层次卫生人才、青岛市文化领军人才、青岛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公共事业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青岛市首席技师”称号获得者需提供青岛市政府或相应市级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或证书。
七、《青岛市人才住房项目申请表》
相关信息填报完成,系统自动生成《青岛市人才住房项目申请表》,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需签字盖章后上传。
编辑V:yz20060801,推荐关注下列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