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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新增居住权概念 二手房买卖风险要当心

2021-01-19 15:47  来源:乐易房产网   浏览: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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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年1月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房子作为居住的主要场所,房屋所有人所享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也做了详细的规定。那么,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这些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哪些新变化?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韩磊律师告诉记者,较主要的变化体现在《民法典》中明确了居住权这个新概念。

新规:居住权到底是指什么?

《民法典》第十四章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居住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新规,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对于居住权,曾有人这样理解,是不是卖房前把房租出去,卖房后租约没到期,新房主不能赶租客。韩磊律师明确指出,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居住权并不是租赁权。韩律师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有独居老人长期受一位保姆照顾,老人担心自己去世后保姆无家可归,便可以和她约定,自己去世后她仍可住在房子里。等老人去世后,子女可以通过继承获得房屋的产权,但不能赶走保姆,这种情况下保姆获得的就是居住权。

那么,居住权是不是口头约定,或者简单签一份合同就可以实现?韩律师介绍,居住权的取得有两个必要步骤:首先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第二步是要向登记机构也就是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居住权才算正式设立。

提醒:有关居住权应早知晓

新设立的居住权,对我们的房屋买卖会产生哪些影响?韩律师提醒,有关居住权大家较需要注意的就是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一定要去房屋交易中心查询,房子居住权的问题。“过去,房产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而现在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存在居住权,房产交易就不是那么简单了。毕竟,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两者同属用益物权,权益关系相当。居住权的到来,相当于给房产加上新的‘负担’,房产交易必然受到影响。”按照法律规定,新业主即便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当然,并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必须要得到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确认。另外,居住权只能居住,不能出租,更不能买卖和继承。

应用:居住权可能用在这些场景

在产权之外加上居住权,让房子的所有问题变得复杂,是不是人为制造了麻烦?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样新规定可以解决不少问题。比如,前面韩律师提到的照顾老人的亲戚或保姆,在老人去世后可能无家可归的问题。当然还有更广泛领域的应用,例如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子女继承纠纷、离婚后居无定所等场景。

首先,是在婚姻财产约定方面,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其次,是在公租房领域的应用,未来可能会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目前公租房所有权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户只是租赁关系,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如果能明确“居住权”,无疑这些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除此之外,在以房养老这一领域同样适用。这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较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在老人去世前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

延伸 :买卖交易引入律师见证

相关机构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8年,我国房产交易纠纷案件总量1288491件。仅2018年,房产交易纠纷案件数就达到了30万件。房产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多个方面,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何杜绝房屋交易中的风险?眼下已经有专业机构引入专业律师来帮忙。例如在贝壳找房,就引入第三方律师,免费为买卖双方提供法律咨询,并由特约律师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见证书,让买卖双方通过贝壳合作品牌的房产交易更安心。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查封抵押刻意隐瞒、共有权人争端等原因导致的风险事件也并不少见。在服务中心引入律师见证,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眼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并向客户提供《律师见证书》,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贝壳找房鲁东省区总经理赵阳介绍说:“律师见证书有效的实现了客业交易合规真实性的核实和确认,同时也降低了未来履约过程中的风险,明确了权利义务,保证合同有效履行。”

风险:二手房买卖三种风险要当心

《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的新规定,让买卖二手房又多了一条需要防范的风险。在二手房交易中,还有那些经常出现问题的环节呢?韩律师提醒大家可以在以下三方面进行防范。

1、买卖双方毁约。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毁约的可能性大小一般取决于二手房市场的交易行情。当房产市场处于上行状态时,受房屋可能涨价预期的影响,受利益因素驱动,卖方毁约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当房产市场下行时,受买跌心理预期的影响,在利益因素驱动下,买方反悔的可能性较大。此类风险除了诚信因素外,在法律上的防范主要依赖法律专业人士在拟定合同时,设计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予以规制。

2、房屋过户。这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较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有的房屋可能存在二次抵押,在交易时就无法正常过户。目前青岛执行的限购政策,也让房源存在无法过户的可能性。另外,目前还有大量自建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法律不允许交易或者交易受到限制的二手房。对于此类不允许交易或交易受到限制的二手房,许多社会公众对其法律性质和交易限制条件并不十分了解,但这些房产中不乏物美价廉,极具性价比或者极具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买方往往从自身条件、居住使用的角度考虑仍然打算购买此类房屋。此时双方所签订的交易合同极有可能属于无效合同。一旦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常常给买方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

3、婚姻纠纷。一些二手房直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大部分二手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仍然属于共同房产。因此在办理二手房交易事项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待交易房产的权属状态、出卖人的婚姻状况,必要时许由出卖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承诺,对此设置必要的违约责任条款。

这些新变化你要了解

除了明确了居住权,《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明确规定房子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这条规定对于增加二手房的流动性是重大利好。未来,很有可能具体的操作办法就是:有按揭或者抵押的房产过户时同步就直接转按揭给下家了,省掉了上家先还清贷款,下家再贷款,再过户的繁琐程序,把一系列程序同时一步就完成了。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例如多次抵押的房产如何处置,抵押权如何转让等一系列问题,韩律师也提醒,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则出台。眼下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还是需要卖方先解押,才能顺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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