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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
一、按人均月收入评分(较高45分)
(一)较低生活保障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计45分;
(二)人均月收入低于1693元(含)的非较低生活保障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计30分;
(三)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计25分;
(四)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低于规定标准上限的计20分。
二、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较高30分)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30
三、按家庭成员年龄评分(较高20分)
计分公式为:(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80)×20
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80岁(含)以上为较大分值,计为20分。单身申请人年龄作为平均年龄带入上述公式计算。平均年龄计算到“日”,计算年龄的截止日为配租公告中公布的综合评分排序日。
四、按申请家庭人口评分(较高10分)
按申请家庭人口数量计分,一人户家庭计4分;两人户家庭中,家庭成员为同一代(夫妻)的计4分;家庭成员为两代且同性的的计6分,两代异性(父女、母子)的计8分;三人及以上户家庭计10分。
五、依取得登记资格时间加分(较高10分)
申请家庭自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每满一年未配租住房的加2分,加分总值不超过10分。
六、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应予以优先配租的群体(较高25分)
(一)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劳模家庭加5分。
(二)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家庭加10分,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加5分,家庭成员中有多类认定家庭时,分值不累加。
(三)家庭成员中有经区(市)残联认定的残疾人,按残疾人的等级计分。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计5分,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计4分。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分值不累加。家庭成员一人有多类残疾的,以其中级别较高的计分。
(四)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人员按每户加5分;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二、三级人员按每户加3分。
(五)经市医保部门认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个人加5分,家庭成员有多人享有补充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的,分值不累加。
(六)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并经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以优先配租的群体较高加5分。
申请家庭属多种优先群体的,家庭加分总值不超过25分。
七、本计分规则数值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数;对总分值相同的申请家庭,轮候顺序依据资格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
八、当每批次可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少于较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家庭轮候数量时,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单独设定批次,定向组织面向符合条件的较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等住房救助家庭配租。
九、本计分规则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轮候排序工作。
十、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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