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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路面小修管理与考核办法

2021-07-30 20:06  来源:乐易房产网   浏览: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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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路面养护管理,提高路面小修质量,实现路面小修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向社会提供平整舒适的道路通行条件,根据部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中心公路养护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分工专业化、养护精细化、作业规范化”的养护要求,路面小修应由有资质的专业化路面小修承包单位组织实施。发现路面坑槽、拥包、沉陷、车辙、裂缝等病害,应按时限要求立即维修,体现及时性原则,切实做好路面小修工作。
第三条 路面小修应采用机械化作业,积极推广先进的养护设备,实现我中心公路路面小修“零返修率”的目标。
第四条  沥青路面小修应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西海岸新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公路中心)所辖国省道路面小修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二章  技术标准与要求
第六条路面小修应严格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
第七条路面小修应严格控制几何尺寸、油温、油石比、拌合料级配、摊铺厚度和碾压工艺等技术指标,严把“划线、开槽、清底、界面处理、摊铺、压实”等工序关。路面小修必须确保热接缝、热材料、热界面的“三热”工艺,消除接缝跳车现象。
第八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养护,切实做到路面病害早发现、早处置,保持路面技术状况经常性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 路面小修的步骤:
(一)病害调查阶段
养护科每年组织各公路站对其所辖路段的公路路况进行一次详细调查,制定年度维修计划与方案;各公路站通过日常养护巡查,对各种路面病害成因进行分析,确定维修范围,按养护科要求及时上报维修计划,经养护科审核后向承包单位下达《路面小修工程派工单》)。
(二)路面小修阶段
1.标注路面病害形状,原则上以矩形、矩形组合为准,其纵、横边线应分别与路面中心线相平行或垂直。几何图形要与公路沿线自然景观协调和公路自身的美观相一致。
2.维修面积应大于病害的实际面积,维修范围的轮廓应与路中心线平行或垂直,并在病害面积范围以外 10-15㎝用铣刨机或切割机沿轮廓线垂直进行分层开槽,维修部分应与原路面连接紧密。
3.基层补强时,补强材料及厚度原则上应与原路面基层设计保持一致,水泥剂量为 5-6%(通过试验确定),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基层补强时,应分层填筑分层夯实,分层填筑的厚度不得大于 20㎝。

4.面层小修时应采用热拌沥青混合料分层进行,其面层结构类型和混合料的级配组成应符合现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和《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沥青路面维修技术要点
(一)粗、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具有足够的强度、耐磨性和良好的颗粒形状,相关指标应严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二)基层稳定并达到要求强度后,应清扫干净原路面杂物,并在基层与下面层之间浇洒透层油,沥青面层必须在透层油完全渗透入基层后方可铺筑。在上、下面层间浇洒粘层油,并在原路侧壁涂刷粘层沥青,从而确保小修面与原路面的衔接,相关指标应严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三)严格控制维修面层的油石比,防止维修后发生泛油现象,沥青路面维修时,沥青混合料的拌合温度应控制在40-160°C,运输到现场温度应不低于 135°C,摊铺温度应不低于 125°C,当混合料温度高于 190°C时应当废弃,以保证摊铺质量(改性沥青及其他沥青材料应符合其相应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沥青路面病害维修应采用机械作业,所使用的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厂拌,维修过程中应采取保温措施,废弃渣料应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根据合同约定,路面小修承包单位应就近配备固定的沥青拌合站。按照经济、适用、高效的原则,应做好拌合设备和维修设备的应急备用工作,为沥青路面小修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十三条对路面病害的维修应事先进行周密计划,做好材料准备,保证工序之间的衔接,对坑槽、沉陷、车辙等需要将路面面层挖除后进行机械维修作业的病害,应当日开挖当日维修,并设置警示标志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合同履约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配合比设计,并进行配合比验证,确定最终的施工配合比。合同履约中应确保原材料料源相对固定,原材料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第十五条维修过的面层表面要达到密实平整,接茬平顺,形状规则,维修面与原路面接茬处高差应控制在+2~+5mm 范围内。
第十六条 对基层完好的路面松散和坑槽,按上述有关规定开槽后进行维修,面层维修最小厚度应满足破损结构层要求。
第十七条 路面小修承包单位应按照业务要求建立小修台账及技术档案,要求档案中的数量、地点、桩号必须与实际相符,并由各公路站负责人及监理单位签字确认,中心养护科每月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统一、确保畅通”的原则,沥青路面小修作业现场应遵循“三统一”和“四规范”(即统一服装、统一机械设备标识、统一作业防护措施,规范职工作业行为、规范机械作业行为、规范交通安全员行为、规范设置安全设施)的原则,严格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设置规范、醒目的安全标志,并指派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指挥工作,上路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安全标志服(帽),乘坐作业车辆出入作业区,施工车辆必须符合我中心相关规定,并配备安全警示灯,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小修时限规定,对于明显影响行车安全的坑槽,各公路站、监理单位应及时现场确认,承包单位接到派工单后,原则上 48 小时内完成维修。不具备立即维修条件的可适当延期,尽快组织维修。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必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施占路施工。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应根据路政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路面小修施工现场安全作业应服从交警、路政及养护部门管理,保障道路畅通安全。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路面小修实行按月计量,费用按路面小修合同及区财政有关拨付程序支付。承包单位每月 28 日前向中心养护科提报已通过各公路站、监理单位确认的计量资料,养护科汇总后统一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考核罚则发生的违约金费用从当年度承包费中扣除。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路面小修工程管理由养护科、各公路站共同负责。各公路站具体负责所辖路段路面小修工程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负责工程量计量确认,履行项目业主的现场管理职责;养护科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验收工作,会同各公路站共同对路面小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工作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养护科负责组织路面小修工程的检查验收,并将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七条 各公路站应加强日常检查考核,对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小修质量不合格、小修档案中数据不真实、返修率高的不予以计量,上报养护科并扣减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不合格工程界定
(一)凡出现标线不恢复,不开槽,不补强,开槽不规则,开槽深度不够,级配、油料不符合要求,杂物、浮土清扫不干净,透层油、粘层油、热沥青刷壁粘层油洒布涂抹不规范,摊铺温度不标准,混合料拌合不均匀,基层补强不掺加结合料、不夯实或不碾压,小修接茬不平顺及贴皮小修等均视为不合格工程。
(二)沥青路面小修的返修率要控制在 2%以内,超过返修率该批次沥青路面小修视为不合格工程。
第二十九条考核罚则
(一)工作纪律罚则
1.承包单位要确保人员投入,设专人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严禁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违反要求的处以 5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擅自更换质检或安全负责人的处以 2000 元/人·次违约金。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确保在场,确需离开工地(含因私离开工地和因公离开青岛市所辖范围),应主动向养护科项目负责人请假。未经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离开现场,每发现一人次处以 500 元/天的违约金。
2. 由养护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准时与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会议前三个小时向业主请假,经批准方可更换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更换人员的,由承包单位向业主支付1000 元/次的违约金。无故不与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承包单位向业主支付 2000 元/人的违约金。会议召开未准时到达,迟到 10 分钟以内的给予口头警告,连续 2 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迟到超过 10分钟的不得进入会场,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承包单位向业主支付 500 元/人·次的违约金。两次以上的,由承包单位向业主支付 2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二)专用罚则
1.原材料、拌合料不合格,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要求(包括透层油、粘层油、沥青粘层油洒布涂抹不均等),须返工处理,并每发现一次处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2.擅自更换拌合站的拌合料视为不合格材料,每次处以 3000 元的违约金。
3.存在“贴皮小修”或不按要求尺寸修补现象的,应无偿重新小修,并每发现一处处以 2000 元的违约金。
4.小修台账和技术档案中数据不真实、归档不规范、整理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处以 500 元的违约金。
5.凡检查中发现路面小修返修率达到 2%的,处以 3000 元的违约金;返修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追加处罚 2000 元的违约金。
6.对未及时修补坑槽(未按通知单要求时限完成)的,每处处以 500 元/天的违约金。
7.承包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或者上报资料和数据存在不符现象,每次处以 3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因错误数据引起的一切责任。
8.路面维修过程中因人为原因造成拌合料运输过程中洒漏、路面污染、乱倒废料及施工现场清理不及时等情况,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每次酌情处以 1000-2000 元的违约金。
9.维修施工期间,作业区域摆放施工安全标志不规范的,处以 1000 元/次的违约金;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着装、作业不规范的,处以 2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10.因路面维修造成投诉事件的,由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承包单位酌情处以 3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
11.因路面维修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除一切损失由承包单位自负外,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酌情扣除该承包单位年度维修经费的 2-5%违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养护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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