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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拆迁安置房交易要注意 每次成交要交纳土地收益金

2021-10-11 07:38  来源:乐易房产网   浏览: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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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市民反映,自己原有青岛市市北区标山路63号商品住房一套,现拆迁安置为标山路72号十五大街4号楼,2007年拆迁后于2011年回迁,直至2021年8月才通知办理房产证,标注为“划拨/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市北区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如果此房买卖的话,买方再次交易会产生土地使用税,以后每交易一次都要上缴此税,因此,希望能更换为普通商品房房产证。


10月9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后回应,根据《关于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用于拆迁安置用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1〕595号)有关规定,“一、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用于安置拆迁居(村)民的,在《房地产权证》房屋性质栏中标注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二、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用于安置拆迁居(村)民的,其上市交易不受年限限制,首次上市交易时不需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类型保留划拨。转让后再次上市交易时,每次均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交纳土地收益金。对拆迁过程中已经对原房屋按规定进行了货币化补偿,异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以上规定。”

上述提到的项目用地性质为划拨地,拆迁安置居民均办理划拨/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不动产权证,不能办理普通商品房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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