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

青岛拟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30分钟为计费单位

2022-04-23 16:18  来源:乐易房产网   浏览: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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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青岛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绿色出行,缓解交通压力,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绿色出行,缓解交通压力,根据《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以下简称停车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车收费管理形式

我市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经公安交通部门依法设置的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以下称路内泊位)实行政府定价

(二)下列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具有公益性特征的体育文化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医疗机构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3.机场、车站、港口、码头以及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换乘站等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

4.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对外开放或错时共享停车场;

5.事故车辆停车场(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其他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三)下列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对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公共停车场;

2.商场、写字楼、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4.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二、政府定价停车收费管理权限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供求关系、动静态交通组织、城市路网建设、社会可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以下简称四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由青岛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其他区(市)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停车收费标准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定价停车收费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有保有控。对供需缺口大、停车矛盾突出、公共出行便利的区域、路段、时段,实行较高收费或累进递增收费,鼓励短停快走,加速车辆流转,倡导绿色交通,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同时,通过短时临停免费、计月收费优惠、鼓励错时共享等惠民举措,合理保障居民基本停车需求。

(二)有高有低。坚持“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长时高于临停,拥堵区域高于非拥堵区域,繁忙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总体思路制定或调整停车收费标准。引导车辆合理分流,降低路内、地面停车压力,缓解热点区域、高峰时段交通拥堵。

(三)有稳有进。充分考量民生诉求和公共利益,稳妥推进停车收费改革,加强和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停车权益;统筹兼顾行业和企业发展,建立健全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价格形成及动态调整机制,促进良性竞争和创新发展。

四、政府定价停车收费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适用于四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定价管理的路内泊位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

(二)计费方式

政府定价停车收费采取计时、计次或计月等计费方式。

1.计时收费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计次收费以次为计费单位(计费停放时长不足1小时的按计次收费上限减半收取)

2.有长期停放需求的,经车主与停车场经营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可采取计月收费方式。路内泊位计月收费由车主通过市级停车平台公司停车收费系统自助申请办理。为更好的保障市民居住停车需求,身份证、行驶证、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三证合一”的居民具有路内泊位计月收费的优先申请权。同时,考虑到道路的公共属性和停车资源的稀缺性,路内停车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停放,计月收费车主享有有效期内收费优惠,但不固定、不保障车位。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由车主和停车场经营单位通过签订计月收费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原则上,收费标准可根据停车设施等级、停车服务水平、泊位保障程度等,在同类别区域路内计月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20%,下浮不限。

(三)收费类别

1.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区分不同区域、地段、功能定位等实行差别化收费。四区停车收费类别主要划分为一、二、三类。一类区域主要指青岛火车站至石老人海水浴场沿海一线区域。二类区域主要指繁华商圈、非沿海一线的景区景点、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等需要加速车辆流转的区域。三类区域主要指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各类别区域四至范围由相关部门充分考虑我市停车资源规划建设、动静态交通组织、公共交通路网建设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并适时调整,类别区域四至范围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原则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均应按经营场所所在区域执行相应收费标准。个别停车场确因投资建设成本大、周期长,停车设施自动化程度和服务等级高或所处区域供需矛盾特别突出等原因,现有收费标准无法保障正常运转和有序运营的,经所在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2.交通枢纽、交通场站、医疗机构、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建停车场,综合考虑停车场功能定位和停车供需等因素单独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实施错时开放共享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收费政策另行制定发布。

(四)收费标准

1.一类政府定价停车场区分淡、旺季分别计费。根据我市旅游城市特点,旺季时段从每年4月20日至10月10日,淡季时段从每年10月11日至翌年4月19日。

2.一、二、三类停车场区分日间、夜间时段分别计费。根据四区交通早晚高峰分布,日间时段为7:00-19:00,夜间时段为19:00-翌日7:00。

3.路内泊位区分短时、长时停车分别计费。首小时内执行各区域基准价格,首小时后执行阶梯累进价格。考虑到目前部分居住小区配建泊位与市民基本停车需求存在较大缺口,路内泊位区分日间、夜间时段分别计费,日间时段,适当加大价格调控力度;夜间时段,除公安交通部门明确的拥堵路段外,其他区域小型车暂执行免费停放政策。

4.公共停车场实行地上高于地下(立体)的差异化收费,以引导车辆充分利用空间停车资源。同一停车场内同时存在地上、地下(立体车库)两种形式,但不能物理隔离及配备对应收费系统的,应按较低收费标准执行。

5.部分交通枢纽、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区分停放时长分别计费。首日内短时停放执行计时收费基准价格,长时停放执行计时收费阶梯累进价格;连续多日停放的,执行计时收费、日上限收费双阶梯累进价格。

(五)优惠减免

1.所有车辆在政府定价停车场内停放均可享受15分钟免费停车优惠。

2.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相关事务需要在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单位)、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等对外开放停车场临时停放的车辆享受必要的免费停车时间。具体由各机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各类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应当免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车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内享受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首个2小时免费停放。

5.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解除扣押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具体执法的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6.其他优惠减免政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以上优惠存在重叠的,不叠加享受。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长后开始计费。

五、政府定价停车收费管理

(一)收费类别核定程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经营性停车场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向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收费标准核定,并提交下述相关材料:

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加盖公章);

2.具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停车场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应权属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4.停车场总览图或平面示意图;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6.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或相关材料。

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停车场经营者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明确价格管理形式、核定收费类别及标准,其中四区范围内经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其他区(市)由停车场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停车场收费类别证》,并将经核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名单及收费类别、标准等及时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方便市民群众查询监督。

(二)年度审验及核定事项变更

停车场经营者应于《停车场收费类别证》有效期到期前,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经营性停车场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停车场收费类别证》原件、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受理机关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停车场存续期间,如申请办理《停车场收费类别证》时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单位应于十日内持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受理机关办理核定事项变更手续。

(三)价格公示

各类停车场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规范制作价格公示牌,并在停车场入口处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同一停车场内存在地上、地下(立体车库)不同停车收费标准的,须在停车场入场口一并公示相关收费标准,方便市民选择停放。

为方便市民辨识和社会监督,各类停车场价格公示牌应使用不同底色予以区分。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统一使用白色收费公示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统一使用绿色收费公示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蓝色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停车场名称、价格管理形式、开放时段、免费时长、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减免优惠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还需要标明核定区域类别、收费类别证编号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管理监督

1.市、区两级停车场管理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市级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和调整四区停车收费政策;各区相关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加强停车收费监管、确保价格政策落实。

2.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部门设置、撤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公安交通部门在设置泊位时应明确是否收费、收费时段或限时免费时段等内容,并应根据四区动静态交通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告。

3.对停车供给严重不足、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规划、建设部门应充分挖潜储备用地、老旧厂房、城市边角地以及公园、绿地、广场等地下空间,采取新建、翻修、改扩建等多种措施,加大公共停车场泊位供给,更好服务市民停车需求。

4.对各类停车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关于公布<青岛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青发改规〔2021〕2号)、《关于我市部分区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16〕2号)同时废止。



四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区域类别划分

区域类别

区域范围四至

一类区域

朝城路、费县路、兰山路、太平路、莱阳路、文登路、香港西路、香港中路、福州南路、东海西路、东海中路、麦岛路、香港东路、松岭路以南沿海区域

二类区域

中山路商圈(河南路、胶宁高架路、济宁路、平原路、沂水路、江苏路、太平路围合区域)

闽江路商圈(山东路、香港中路、泉州路、漳州路、闽江路围合区域)

CBD中央商务区商圈(山东路、延吉路、南京路、辽阳西路围合区域)

台东商圈(长春路、威海路、延安二路、胶宁高架、延安三路围合区域)

新都心商圈(台柳路、玉潭路、哈尔滨路、黑龙江路、怀远路围合区域)

李村商圈(源头路、峰山路、书院路、夏庄路围合区域)

崂山商圈(海尔路、仙霞岭路、云岭路、香港东路围合区域)

非沿海一线的景区景点、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等需要加速车辆流转的区域

三类区域

除一类、二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注:原则上,停车场均应按经营场所所在区域执行相应收费标准。个别停车场确因投资建设成本大、周期长,停车设施自动化程度和服务等级高或所处区域供需矛盾特别突出亟需加速周转等特殊原因,现有区域类别收费标准无法保障正常运转和有序运营的,需经所在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四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

区域

类别

日间(7:00-19:00)

夜间(19:00至次日7:00)

路内泊位计月优惠(元)

路内停车泊位

路外公共停车场

路内、路外上限

(元/次)

首小时内

(元/30分钟)

首小时后

(元/30分钟)

上限

(元)

地上

(元/30分钟)

地下、立体

(元/30分钟)

上限

(元)

一类

旺季

4

4.5

80

4

3.5

60

10

其中,路内泊位(拥堵路段除外)小型车夜间停放免费

400

淡季

1

1.5

20

1

1

15

5

二类

2

2.5

40

2

1.5

30

10

300

三类

1

1.5

20

1

1

15

5

200

注:1.所有车辆均可免费停放15分钟,停放超过免费时长的,扣除15分钟后开始计时或计次收费。收费时段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

2.夜间时段计费停车时长不足1小时的,减半收取停车费。跨日间、夜间两个时段的,实行分段累加计费。如跨时段时长不足30分钟,跨时段部分按车辆入场时段的计费规则和收费标准计费,不重复计费。

3.路内泊位(夜间拥堵路段除外)对小型车均实行夜间免费,夜间拥堵路段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公示,收费泊位按上述标准执行。

4.一类区域旺季为每年4月20日起至10月10日,淡季为每年10月11日起至翌年4月19日。

5.以上为小型车单车次收费标准,中型、大型车辆日间计时标准在同区域小型车收费标准基础上分别递增1元/30分钟、2元/30分钟,日间、夜间收费上限为同区域小型车收费标准的1.5倍、2倍。车型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部分交通枢纽、交通场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停车场

首日内停放

连续停放第二日及以上

免费

停放

2小时(含)以内

(元/30分钟)

2小时以上

(元/30分钟)

当日上限

(元)

计时收费

(元/30分钟)

当日上限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

邮轮母港

15分钟

2

2.5

40

2.5

50

注:1.所有车辆均可免费停放15分钟,扣除15分钟后开始计时收费。同一号牌车辆24小时内限免3次,超出限免次数后,入场即按照计时收费标准收费。

2.停车收费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收费。日以连续24小时计算。

3.以上为小型车单车次收费标准,中型、大型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按照各停车区域类别小型车收费标准的1.5倍和2倍标准执行。车型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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