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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出炉 不得聘用在职教师

2018-12-13 20:42  乐易房产网   浏览: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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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教育局发布了新版《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明确提出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留作业等。

新标准不设招生数量要求

记者注意到,《标准》中降低硬件标准,优化了培训行业准入门槛。一方面降低办学场地面积要求,将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从不少于300平方米降至200平方米,教学点(分支机构)由不少于200平方米降至1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同一培训教室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办学场地租赁年限由3年降至2年。

另一方面降低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从原来的不低于120万元、90万元、60万元三个不同标准统一降至不低于4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数额应不低于20万元。同时,不设招生数量要求,取消原《设置规定》办学条件中“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生源,年招生不低于200人次”的要求。较后,规定还打破地域壁垒,取消了对青岛区域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青岛地区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的限制规定。

培训在晚8时30分前结束

《标准》中还增加了规范办学要求。面向中小学生所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收费标准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要在网站和办学场所将上述内容以及有关证照进行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

其中还要求,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应以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培训班额不得高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班额要求。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对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实施小学化教育。

不得聘用学校在职教师

新标准中对校长(行政负责人)相应的学历、管理经验要求从“有”提高到“5年”。坚持《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具有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要求;特别强调所聘任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等学科知识的专职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增加禁入和监管要求,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对聘任教师姓名、教师资格证号、照片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此外,允许营利性培训机构跨区市设立分支机构。

据了解,2018年以来,市教育局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民政、消防等部门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全面调研、摸排和专项治理。专项治理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办学资质、办学行为、教学管理、教师资格、收费、广告宣传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区市教育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监督举报渠道、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对超过整改期限仍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培训机构,予以关停,依法维护了家长和学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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