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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个人住房租赁纳税通知 房屋出租未备案或被罚千元

2019-01-09 07:42  乐易房产网   浏览: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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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络上流传着一张图片——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社区管理中心向出租方发出的《个人房屋租赁纳税通知》。

《通知》表明,该出租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二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限该出租方收到《通知》5日内到该管理中心办理纳税申报手续。逾期未办理,将由该单位报税务部门进行处罚。

网上流传的照片

图片上的落款日期依稀是2018年12月14日,早于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新政实施的日期。

澎湃新闻1月7日致电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社区网格管理中心,接通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的确是该中心发出的通知。该工作人员表示,深圳对个人房屋租赁纳税已有多年,并不是因为“个人征税抵扣”而实施的。去年底也发过类似的催缴通知,目前尚未征收滞纳金。“只要在社区管理中心备案,都要来缴税的,一般情况下税率是4.5%。不动产在哪个街道,就去哪个中心办理。”澎湃新闻随后拨打了福田区、罗湖区等多个房屋租赁管理所,相关工作人员也都做出类似的表述。

澎湃新闻致电深圳市税务局纳税咨询电话12366,12366的工作人员称,深圳市税务局近期没有下发催缴个人房屋租赁纳税的通知,近期没有新的变化。深圳12366工作人员表示,个人房屋租赁纳税额是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还需参考社区街道的房屋租赁纳税指导价、房屋面积、有无电梯等。

尽管租金税费催缴并不是因为近期个税抵扣而来,但是,澎湃新闻了解到,深圳市确实在去年年底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订和网上备案。

2018年11月23日,深圳市就《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第三十六条明确,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15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持有相关材料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对符合规定的,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凭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订和网上备案。

此外《意见稿》第一百条明确,租赁或者转租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备案变更或解除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记者查阅深圳政府网站,2017年4月5日深圳公开的《关于严格执行出租房屋代征税税率的通知》明确,个人出租住房的月租金低于等于3万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5%)。

也就是说,一套月租金5000元的房子,房主需要交纳225元的税。

月租金介于3万元与10万元(含)之间的,综合征收率为6.105%(增值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

月租金大于10万元的,综合征收率为6.18%(增值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费附加0.03%)。

深圳政府网站截图

此外,根据深圳市税务局网站信息,2018年6月,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申报》。在纳税人注意事项中规定,出租收入合计超过3万元,在计算应征税款时,需分类计算住房/非住房的租金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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