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办字〔2017〕29号)、《崂山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青崂政办字〔2018〕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和支持我区推动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对象为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加装主体。奖补期限为2017年至2018年。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遵循“市区两级、先干后补”的原则。
第五条 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局负责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章 奖补资金的申报、分配及管理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由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加装主体提出申请。申报的奖补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16年12月5日以前建成的本区地上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别墅等单一业主住宅项目不在奖补范围);
(二)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电梯使用登记(登记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区房管、财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市政公用等部门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四)符合青政办字〔2016〕145号文件和崂山区相关文件要求;
第七条 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为地上四层及以上而且符合奖补条件的,市级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区级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区级奖补资金列入相应年度的部门预算。对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奖补资金减半。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得到财政奖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改变原有建筑、加装电梯后新增构筑物和设备的产权关系、维护保养权责关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编辑V:yz20060801,推荐关注下列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