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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父母是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贷款被拒 政策被质疑不合理

2019-03-05 13:04  乐易房产网   浏览: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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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未婚的杨先生要买房,需办理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却因为父母是商业贷款共同还款人而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拒绝提供贷款。

据杨先生了解,像他这种情况在北京、天津等城市完全可以申请到公积金贷款。为证实这个说法,记者致电北京公积金服务热线,对方明确表示,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是两笔贷款,商业贷款由银行负责审核,而公积金中心只审核申请者是否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不会与商业贷款挂钩。

记者就此采访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位男性工作人员称,申请组合贷款时,如果父母作为商贷共同还款人,不能发放公积金贷款,青岛自实施公积金贷款以来一直是沿用这样的规定。为了解这个规定有什么依据,记者反复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2月26日,市公积金中心贷款部一位处长表示,有明文规定,并向记者提供了两份文件。一份是住建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住房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其中规定:“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或其他符合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个人。”她对此解释,在我市仅限配偶作为商贷共同还款人。她还提供了另一份文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记者仔细阅读了这两份文件,从中并没有找到限定配偶作为组合贷款中商贷共同还款人的条款,或父母不能作为共同还款人的规定。那么,拒绝杨先生公积金贷款的依据到底是什么?这位处长表示,有明确规定的文件,需要再找一找。截至发稿时,记者没有接到进一步答复。

记者电话咨询了济南、宁波、大连三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得到的答复都是:像杨先生这样的情况,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就在记者采访期间,杨先生再次给本报打来电话说,因开发商一再催促,再不办完贷款手续房子就收回了,他无奈只能放弃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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