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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溶栓治疗后发生严重脑出血
2015年5月14日,患者王某某因头痛到青岛市立医院就诊,经医院初步诊断为梗塞、高血压及糖尿病。在门诊治疗4天后于5月18日收入神经内科住院治疗,住院10天后症状消失,随后王某某出院。
但没想到的是,2015年8月11日12时50分,王某某突发头晕伴右侧肢体麻木无力,随后被120急救车再次送到青岛市立医院急诊科就诊,经医院溶栓治疗后,王某某发生了严重的脑出血,于8月12日入住神经外科,并于当日进行了开颅血肿清除术,但王某某较终还是没有恢复意识,直至于2016年5月2日去世。
患者王某某家属认为,是青岛市立医院的错误溶栓行为,导致患者发生脑出血并较终死亡,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随后将青岛市立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市立医院:医学水平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所致
对于患者王某某家属的起诉,青岛市立医院认为医院对于患者王某某死亡的结果表示遗憾,但其治疗符合相关的诊疗规范。
市立医院认为患者王某某之所以死亡,更多是现在医学水平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医院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治疗,溶栓后出现的后果是目前医学技术水品难以避免发生的,因此医院医疗行为符合规范,与患者去世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11月5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京)法源司鉴【2017】医鉴字第1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结论表示青岛市市立医院对患者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王某某较终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从法医学专业技术立场分析介于次要同等因果关系范围。
法院判决青岛市立医院赔偿3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青岛市市立医院对患者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王某某较终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从法医学专业技术立场分析介于次要~同等因果关系范围。次要因果关系为20%-40%,同等因果关系为40%-60%,法院认为参与度介于次要~同等因果关系以40%为宜。
结合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青岛市立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王某某家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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