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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该公司上述行为,2019年3月19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1万元罚款。
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3月29日下午,信网致电青岛金隅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解,其工作人员表示,项目确实为公司承建,但是不是很清楚被处罚一事,而且相关领导现在都不在单位。免责声明:本页面旨在为访客提供更多资讯,并非推销产品或服务,非商业广告无广告主,内容若涉及服务或者产品,请勿据此作出购买与否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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