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

黄岛区发布安全生产十大典型案例 王台两人碰高压线身亡

2019-07-26 09:42  乐易房产网   浏览:491

扫描到手机,资讯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广告位招租
广告

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成立5周年及黄岛区法院安全生产审判庭成立5周年之际,区法院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召开了全区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安全生产十大典型案例及相关工作情况。

据黄岛区法院院长王光金介绍,黄岛法院自2014年在全国率先成立安全生产审判庭以来,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三审合一”的安全生产审判模式逐步完善。截至2019年6月份,共审结各类涉安全生产案件663件,其中涉安全生产刑事案件291件,345名严重危害新区安全生产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一批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性大的大案要案得以顺利解决。

以下为十起典型案件,给企业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等过程中依法依规行事、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带来警示——

案一:违规操作锅炉致工友死亡,两操作员获刑

2017年11月,被告人管某作为某公司热处理班组班长,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未确认在炉内进行炉丝检查的被害人王某某是否已经出来的情况下,授意被告人薛某某进行开炉操作,薛某某在未对炉内情况进行检查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关闭炉门进行开炉,导致炉内的王某某被烧死。经鉴定,王某某符合严重高温损伤死亡。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薛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结合量刑情节,判处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二:隐患仓库拒不整改,发生火灾损失近千万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租赁某房屋作为仓库使用,在该房屋未办理消防验收的情况下,仍用于存放橡胶、椰丝、纸浆、木材、羊皮、石蜡等大量易燃货物。2014年8月,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对该仓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后,发现该仓库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问题,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王某在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按要求采取措施改正。2015年8月,该仓库失火,直接损失近千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三:未配置漏电保护装置,致员工触电身亡

2015年7月,某电镀工厂老板诸葛某某在未给电镀槽、行车等用电设备配置漏电保护装置等的情况下,安排李某某等人在其电镀加工点车间内从事电镀工作。8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电镀车间内作业时触电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受到电击作用所以造成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诸葛某某作为个体经营业主,未给职工发放电镀槽、行车等用电设备配置漏电保护装置,从制度制定执行及生产条件配备方面,均不符合国家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诸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四:作业触碰高压线,驾驶员与指挥员身亡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庄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某村建筑施工过程中,雇佣李某某操作吊车,让其在高压线下作业。李某某操作吊车违反相关规定,在高压线安全距离内作业,导致李某某与庄丕某当场触电身亡。庄某某未尽到监管责任,雇佣不具备操作资格和技能的李某某和庄丕某操作吊车,二被害人同时缺乏安全意识,在高压线安全距离内作业,吊车触碰高压线,导致两人触电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未尽到监管责任,雇佣不具备操作资格和技能的二被害人操作吊车,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五:工程违法转包未尽监管职责,双方均获刑

2015年6月,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某项目,项目负责人为被告人刘某。同年10月,该项目转包给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被告人项某。 2016年5月,在某项目进行屋面安装施工现场未配置防护拦网、未设置安全网,也未向屋面作业人员在适当位置提供安全带的情况下,被害人高某某在距离地面约17.5米的顶棚负责切割屋面所用的透明材料,因不慎踩在一块没有用螺丝固定好的屋面材料上,致高某某摔落至地面,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高某某符合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血管损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项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六:违章指挥、操作致人死亡,二被告人均获刑

2016年7月,某能源公司维修人员段某、杨某某等7人进入车间进行拆卸作业。被告人段某在未依法取得起重机械指挥资格的情况下,违章指挥起重机作业,被告人杨某某违规操作起重机,歪拉斜吊,致站在吊装通道的陈某某挤压死亡。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特种设备责任事故,被告人段某、杨某某的行为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杨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七:准驾不符+超速行驶,发生事故害人终害己

2017年4月,被告人曹某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重型半挂车超速行驶,行至路口亮左转向灯在左侧车道直行,与郭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胡某某、王某某、王某两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郭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王某四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曹某某逃逸,由同车队胡某某顶替,后曹某某投案自首。经认定,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案八:液化气罐引燃致人死亡,无证经营者获刑

2017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无证从事充液化气经营,在与赵某(另案处理)一起从50公斤大液化气罐中向15公斤小液化气罐中倒气时,因大液化气罐气压不足,周某某使用燃气喷枪对大液化气罐进行加热增压,倒气后未关闭小液化气罐阀门致使液化气泄漏,后小液化气罐被引燃喷火,引发火灾并致其妹妹周某某当场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九:使用工业松香加工食品,黑心商贩获刑

2013年至2016年9月22日间,被告人王某在某农贸市场用松香给鸭、鹅脱毛,并将用松香加工好的家禽出售给于某等人。经检验,王某使用的脱毛剂为工业松香,不是松香甘油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十:违规销售中药药品,销售假药团伙被严惩

2015年冬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严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神奇喘咳散”1800余包,之后,李某某将“神奇喘咳散”和其私自购买的“大补丸”,通过下线于某某、王某某加价进行出售,并从中非法获利。 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本案涉及的“神奇喘咳散”、“大补丸”应按假药论处。

免责声明:本页面旨在为访客提供更多资讯,并非推销产品或服务,非商业广告无广告主,内容若涉及服务或者产品,请勿据此作出购买与否的判断。

编辑V:yz20060801,推荐关注下列公众号

乐易西海岸

西海岸置业必看,楼市新规划新动态

青岛乐易

青岛置业必看,各区楼市新规划新动态
关键词: 安全生产

二手房租售


评论

热销楼盘

更多

新房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