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

合同期内重新选择公司开发大泽山旅游 不诚信遭三次败诉

2019-08-09 06:49  乐易房产网   浏览: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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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好“民告官”案,对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青岛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高效办结了一批行政诉讼案件,对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维护企业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8日发布了青岛大泽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平度市人民政府系列案。从中对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诚信履行协议,依法解决纠纷,带来警示。

案件背景:

2009年4月2日,平度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与河北阜平万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平度大泽山景区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成立青岛大泽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大泽山景区进行开发建设。在项目开发运营期间,双方就履行问题发生了纠纷。2017年3月7日,在未与大泽山旅游公司解除开发协议的情况下,平度市政府又与北京华录乐动旅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该公司对大泽山景区进行旅游开发。

第一案基本案情:

大泽山旅游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平度市政府申请公开与其第三方签订的开发协议。2017年4月21日,平度市政府作出告知书,告知该公司其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政府不当做法:在未与大泽山旅游公司解除旅游开发协议的情况下,平度市政府就将大泽山旅游开发项目授权给其他公司,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

法院裁判结果: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生效判决,认为大泽山旅游公司所申请的事项是平度市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制作或获取信息,应属于政府信息。较终,判决撤销平度市政府作出的告知书,并判令平度市政府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第二案基本案情:

因就景区经营问题发生纠纷,2017年2月13日,大泽山镇政府用三块巨石封堵通往大泽山旅游公司经营场所的道路,致使该公司无法通行和正常经营。大泽山旅游公司遂向平度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大泽山镇政府封堵道路行为违法并将石块移除。2017年3月21日,平度市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为大泽山旅游公司所称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政府不当做法:大泽山镇政府没有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用封堵道路的方式,对大泽山旅游公司的合法经营造成侵害,平度市政府没有正确认识并依法纠正这种行为。

法院裁判结果: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生效判决,认为大泽山镇政府实施了封堵道路的行为,该道路为通往大泽山旅游公司经营场所的主要通道,客观上对该公司这一特定主体的经营造成了影响,故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较终,判决撤销平度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案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5日,大泽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所作出《大泽山风景区暂停接待游客的公告》。2017年3月26日,大泽山旅游公司向平度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公告。平度市政府认为该公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于2017年3月30日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政府不当做法:在未与大泽山旅游公司依法解除开发协议的情况下,大泽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所作出暂停接待游客的公告,对大泽山旅游公司的经营权明显产生影响,平度市政府对该公告的性质缺乏正确认识。

法院裁判结果: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生效判决,认为大泽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所作出并发布的公告,影响的主体是确定的,对作为该风景区经营者的大泽山旅游公司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较终,判决撤销平度市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市中级法院有关办案法官就上述系列案件谈到:大泽山旅游公司所提起的上述系列案件中,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未能诚信履行协议,未能依法解决纠纷,而是为外地企业在青经营设置障碍,不利于落实我市“双招双引”政策和旅游资源的公平、有序、高效开发,不利于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从中要深刻认识到,并在政府工作中真正落实到位:守信践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是行政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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