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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红岛经济区“3•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2019-08-19 22:48  乐易房产网   浏览: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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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8日15时左右,高新区正阳西路与和源路路口,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二轮车发生刮擦,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和《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5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红岛经济区管委(筹)成立了由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办公室(应急办)、党群部(工会)、建设局(交通运输)、纪工委监工委、便民服务中心、安监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责任调查组,开展责任调查工作,并邀请交通运输行业的专家参与调查。调查组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检测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涉及车辆及现场道路情况

(一)事故涉及车辆及人员情况

1.重型仓栅式货车及其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冀AU3318号“欧曼”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登记车主:郭孩,发动机号:HC502011AA03,识别代码:LRDV7PDC6ER003735,核定载人数:2人,注册日期2014年03月05日,检验情况: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3月,保险情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郭孩,被保险人与车辆登记车主一致,强险有效期止:2020年3月5日,商业险有效期至:2020年03月05日,发生事故时车辆未载货,车辆未改装。

(2)驾驶人情况。郭孩,男,1965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登记住址:河北省晋州市周头乡郭家庄村国兴胡同14号,交通方式:驾驶冀AU331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身份证号码:132322196507111694,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周头乡郭家庄村国兴胡同14号,伤亡情况:未受伤,经查:郭孩驾驶证真实有效,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132322196507111694,驾驶证档案号:130100203995,有效期自2015年5月22日至2025年5月22日,郭孩持有河北省个人营运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号:1301830020208004553,初次发证日期:2003年12月08日,有效期至2020年6月09日。

2.“洪都”牌电动二轮车及其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无号牌“洪都”牌电动二轮车:车辆登记车主:无,发动机号:无,识别代码:无,检审情况:未参加审验,保险情况 :无保险。

(2)驾驶人情况。石守忠,男,1980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19号2号楼2单元1102,交通方式:驾驶“洪都”牌无号牌电动二轮车,身份证号码:372925198008027514,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李新庄镇朱双楼行政村吴郭庄19号,伤亡情况:死亡。经查:石守忠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二轮机动车驾驶证。

(二)车辆行驶路线

1.郭孩驾驶冀AU3318号“欧曼”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正阳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源路路口右转弯进入和源路时,发生交通事故。

2.石守忠驾驶无号牌“洪都”牌电动二轮车沿正阳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源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

(三)事故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正阳西路与和源路路口处,正阳西路为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设有中央混凝土隔离墩;和源路为南北走向,双向四车道,设有中央隔离栏,事故现场路面系沥青路面,事故现场夜间有路灯照明,天气晴,道路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

(四)道路安全设施设置情况

 正阳西路与和源路路口为“十”字形路口,施划有标线,设置有标志,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事故时信号灯运行正常。事故路口设置有警告标志“交叉路口标志”、“限速标志”及指路标志“交叉路口告知标志”,该路段未列入危险路段。

正阳路为东西走向,路中央设有水泥隔离墩,事故现场限速70公里每小时。事故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事故发生时事故时呈红灯状态;和源路为南北走向,路中央设有隔离带,事故现场限速50公里每小时。事故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事故发生时事故时呈绿灯状态,该路段未列入危险路段。

(五)道路建设养护情况

正阳西路于2010年05月底开工建设,建设单位为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设计单位为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施工单位为青岛鑫隆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中港路通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10年07月底竣工验收。和源路于2010年05月20日开工建设,建设单位为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青岛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青岛市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11年03月17日竣工验收。截止事故发生前,该路段由高新区公用事业中心负责管养。

(六)事故路段天气情况

事发地点天气情况为晴天,能见度良好。

(七)检验鉴定情况

 1.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乙醇检验报告(青)公(刑)鉴(理)字【2019】51391号结论:在郭孩与石守忠的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

2.青岛高新腾达车辆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2019000002号结论:肇事后,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经检验冀AU331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行车制动达到国标要求;灯光强度达到国标要求。

3.山东交院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2019】交鉴字第2608号司法鉴定意见:“洪都”牌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二轮车事故时由西向东行驶。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3月18日15时05分许,郭孩驾驶冀AU331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正阳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源路路口右转弯进入和源路时,适遇石守忠驾驶二轮车沿正阳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冀AU3318号右前侧与二轮车发生刮擦后,冀AU3318号车碾压二轮车及二轮车驾驶员石守忠,致石守忠受伤,后石守忠经城阳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

根据事故车辆接触形态和现场形态特征,并结合山东交院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2019】交鉴字第26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货车沿正阳西路南半幅路面外侧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路口处,向南右转弯时,遇在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和源路路口的二轮车,货车右侧前部与二轮车左侧、二轮车骑车人接触碰撞。接触碰撞后,二轮车右侧倒地,货车继续行驶过程,其后三轴右侧轮碾压二轮车,随后货车继续运动一段距离后停于较终停止位置处。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2018年3月18日15时10分许,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称:在正阳西路与和源路路口,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二轮车相撞,有人受伤。接警后,分局指挥中心立即调度交警、消防、派出所警力及120赶赴现场。交警大队迅速赶往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立即上报大队,大队逐级上报,同时要求现场民警立即疏导事故现场周边交通,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应急车道畅通,为事故救援争取时间。当日带班领导带领事故科民警立即对现场展开勘验,固定证据。同时,通知辖区交警中队提前分流疏导,进行交通管制,确保事故现场顺利处置。截止16时30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

3月18日15时20分许,管委值班室接报后,立即启动红岛经济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有关领导及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调度,迅速组织办公室(应急办)、建设局(交通运输)、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进行救援。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驾驶人郭孩驾驶冀AU331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正阳西路南半幅路面外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园路路口处,向右转弯时,遇在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和源路路口的二轮车相撞,因观察不周,加之重型货车转弯过程中视觉盲区较大,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驾驶人郭孩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郭孩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石守忠未取得二轮机动车驾驶证(石守忠持有C1驾驶证)驾驶二轮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石守忠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孩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定对郭孩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经调查分析和综合认定,青岛红岛经济区“3·1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性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对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建议

1.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必须建立交通安全教育长效机制,要做到政府牵头,落实宣传经费,全社会齐上阵,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全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形成交通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事故毁于一旦的交通安全新理念。

2.加强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源头监管,实现对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全覆盖”监管。 着力加强“三无”车辆的管理和整治,加强宣传力度,强化整治,标本兼治,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3.切实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逐级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统筹组织好隐患治理、设施建设、安全投入、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4.建议管委相关部门对本区域内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排查,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及道路交通现况进一步补充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从硬件上提高通行安全水平;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入境和过境车辆的告知、监管力度,形成高压管制氛围,强化外籍车辆安全驾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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