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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法施行 青岛官方回应热点问题

2019-09-02 07:20  乐易房产网   浏览: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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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青岛将适用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是多少?哪些情形将征收?农民用地会受影响吗?带着一系列热点问题,记者专访了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副处长徐兆业。

并非新增税种

徐兆业介绍,耕地占用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并不是新增的税种,我国自1987年起就开征了。

原《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后,刚性增强,如果纳税人存在虚假申报耕地占用税的情况,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而且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违法成本将大大增加。

《耕地占用税法》是为了保护农村的耕地和农民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特别是,农民进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缴耕地占用税,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在符合当地标准的范围内进行建设继续沿用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所以并未增加农民的负担。

税额分为四档

徐兆业表示,自9月1日起,青岛市适用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共有4种适用税额,分别为30、35、40、45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根据行政区划不同而适用对应的适用税额。

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45元/平方米,崂山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40元/平方米,黄岛区(含保税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35元/平方米,城阳区(含高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30元/平方米。

哪些可以不征、减征、免征

徐兆业表示,不缴纳情形有两种: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

减征包括: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包括: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较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

此外,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经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税收优惠有何调整

徐兆业介绍,《耕地占用税法》税收优惠调整内容较多。第七条整合了《暂行条例》第八、九、十条的内容并有所修改。例如,将“养老院”修改为“社会福利机构”,将“医院”修改为“医疗机构”,扩展了免征范围;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新增了“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和“自用”两个条件,增加了“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内容;增加了“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优惠规定。

纳税申报再简化

徐兆业说,在实操层面,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将更加便捷。此前,耕地占用税需要按照地块填写纳税申报表,一个耕地占用项目往往涉及多个地块,纳税人也就需要填报多张申报表。与《耕地占用税法》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此做了有针对性的优化。具体来说,纳税人可以将一个批次项目涉及的多个地块汇总申报,申报表“多变一”。同时,调整金税三期申报开票功能,既可以按批次汇总开票,也可以按地块或者征收品目分别开票,满足纳税人不同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还极大地简化了办税资料,纳税申报在实现第三方数据共享方式下,免于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减免税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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