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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青岛市一项目(B2包)车辆段工程,现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塔式起重机防倾翻监控仪不能运行、塔式起重机接触器失效,存在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该公司上述行为,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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