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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公积金信用评价办法 骗提骗贷的取消贷款资格

2019-11-23 11:28  乐易房产网   浏览: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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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欠缴公积金、骗提骗贷公积金、逾期偿还公积金贷款……今后,这些失信行为将受到惩罚。近日,记者从市发改委采访获悉,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助力巩固和提升青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示范城市创建成果,我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行的业务规定,出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整体管理水平。

缴存职工和单位分三个信用级别

据了解,《管理办法》采取信用分级评价、分类监管的方式,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缴存单位,以及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合作银行、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作为信用主体,根据其信用状况区分认定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三个等级,并实行不同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缴存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应当列入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以真实、合法、准确的材料和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遵守信用承诺制度;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B级,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曾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诉讼的,或因其他诉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应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骗提骗贷的就取消贷款资格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将不缴欠缴公积金、骗提骗贷公积金、逾期偿还公积金贷款等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按照信用等级分别给予暂停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通报信用主体单位、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等惩戒措施,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评定为A级的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和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相关评先评优资格。

评定为B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惩戒措施包括:1、暂停5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的资格;2、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3、取消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评定为B级的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1、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2、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3、取消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评定为C级的信用主体,除适用B级信用主体所列惩戒措施外,按其类别还适用下列惩戒措施。评定为C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惩戒措施:1、通报严重失信个人所在单位;2、涉及诉讼的,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3、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评定为C级的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1、通报严重失信单位所属上级监管部门;2、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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