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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老尹家海参标签标注不完整 被判十倍赔偿消费者

2020-01-05 06:18  乐易房产网   浏览: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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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近春节,不少市民选择购买海参赠送亲友,也有些市民一直有吃海参的习惯。可是你吃的海参,在产品标注上是否明确标注了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执行标准等信息。可别忽视这些,正是这些信息,可能标志着你吃的海参是不是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近日,青岛老尹家海参网售的海参产品因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被消费者诉至法院,较终判定老尹家海参向消费者做出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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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信息,将青岛的老尹家海参品牌牵入其中。根据该网发布的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庐阳区法院)(2019)皖0103执3701号执行裁定书,因老尹家海参拒不履行该院(2019)皖0103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有关规定,庐阳区法院裁定冻结(划拨)老尹家海参银行存款85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根据有关民事判决书,2017年3月12日,徐某某从老尹家海参在天猫开设的“老尹家食品旗舰店”购买了老尹家淡干海参干货礼盒3份,单价为256元/份,共付款768元。但收到海参后,徐某某发现,老尹家海参产品的标签上未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编号、执行标准、盐分含量等信息。据此,徐某某认为这明显违反预包装食品关于标签的规定,并主张厂家退还货款,并索要十倍的赔偿。
 
该案立案后,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徐某某与老尹家海参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老尹家海参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法院还分析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而徐某某提供的实物显示,涉案干海参生产日期早于购买日期,系提前密封包装好的。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干海参是指以刺参等海参为原料,经去内脏、煮制、盐渍(或不盐渍)、脱盐(或不脱盐)、干燥等工序制成的产品;或以盐渍海参为原料,经脱盐(或不脱盐)、干燥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认为,涉案干海参属预包装食品而非食用农产品,应符合预包装食品关于标签的规定。并认定,涉案老尹家海参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且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GB31602-2015)》第4.1条的规定,未标示产品盐分含量范围。
 
庐阳区法院认定,老尹家海参销售的涉案干海参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支持徐某某退还购物款并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并较终判定老尹家海参退还徐某某购物款768元并支付赔偿金7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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