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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平度男子邓某因为怀疑妻子出轨,便带着自己的朋友前去捉奸,奸是捉了双,邓某和自己的朋友却吃上了官司。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与孙春梅系夫妻关系。因怀疑孙春梅与被害人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邓某纠集被告人郑某欲拍照、录像固定证据。2019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邓某与郑某携带手机驾车来到平度市开发区香店村张某所在的村庄,邓某使用自己偷配的钥匙进入张某家,用脚跺开张某与孙春梅睡觉的卧室门。后邓某持马扎、门板、水果刀、菜刀等物品殴打、威胁张某,殴打、威胁张某后邓某强行拿走放在床头柜的人民币1200元并逼迫张某书写借条。此时郑某在一旁拍摄张某与孙春梅的裸体视频和看管张某。随后,邓某电话联系自己父母和孙春梅的家人。当日凌晨3时许,付秀芝、李国平(另案处理)、孙某、孙义平、张喜玉等人先后到场,相关人员协商解决方案时郑某则负责看管张某,后邓某等人强迫张某写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期间,张某欲逃跑被邓某等人抓回且进行殴打。直至当日凌晨5时许,邓某、郑某等人离开后,张某才得以自由。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体表多处皮肤挫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郑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均应受刑罚的处罚,且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敲诈勒索行为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在被害人张某具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被告人邓某、郑某仍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法院较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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