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

西海岸新区出台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02-28 20:36  来源:乐易网   浏览: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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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拓展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产出效益,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主体,与现代商贸、科技创新服务融合发展的“都市型工业”新业态,促进中小企业集聚,推进区域产业提档升级和提质增效,实现产城融合,形成发展新动能,青岛西海岸新区出台关于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产业导向

推动优势企业向工业综合体集中,重点发展集成电路、高清显示、新型电子元器件等新一代信息技术,5G高新视频、区块链、线上商务服务等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航空航天、人工智能、可穿戴和智能装备、服务型机器人等未来产业;鼓励IC设计、AI设计等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科技研发、投融资保障、外贸进出口结算机构等生产性服务业进驻,助力企业发展。

二、开发建设和运营的投资主体

(一)鼓励各类投资开发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区集体等多元化资本参与工业综合体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

(二)支持有工业园区开发和招商运营经验的企业参与工业综合体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

(三)鼓励持有存量工业用地的企业,按照工业综合体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

三、开发建设基本要求

(一)土地性质应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开发面积:占地30亩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鼓励50亩以上的成片开发。

(三)容积率原则上3.0,较低不得低于2.5。

四、功能配套要求

(一)工业综合体应是主体建筑高度不低于24米的非单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产业用房层高原则上不低于4.2米。

(二)工业综合体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三)要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设计时充分考虑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条件。

(四)要满足入驻企业生产方面需求,包括水、电、气、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具备完善的服务功能,满足必要的职工饮食、停车、仓储物流和统一办公需求。

五、自持比例及分割转让要求

(一)工业综合体开发投资企业必须自持总建筑面积的30%,其中配套设施面积必须全部自持,自持部分只能自用或出租,允许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依法依规批准整体转让的,不得改变其产业项目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服务功能和服务对象。

(二)工业综合体可按栋、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栋、层等的固定界限依据经批准生效的建筑设计文件确定。较小分割基本单元为:制造业用房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生产性服务业用房原则上不低于200平方米(需满足消防安全、设施配套的要求且符合登记较小单元的条件)。

(三)工业综合体主导产业关联企业产业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50%及以上,且整体入驻率达70%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可全部分割转让。

(四)规范转让对象。工业综合体建筑物的受让人应是在青岛西海岸新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名义购买。工业综合体建筑自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进行再次转让的受让人也应为在西海岸新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六、扶持政策

(一)免征工业综合体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首次分割转让发生的区级贡献全部用于奖励工业综合体开发投资企业。

(三)自持部分的土地和房产使用产生的区级贡献按50%给予工业综合体开发投资企业三年等额奖励。

(四)对认定为市级小企业产业园的一次性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奖励。

(五)引进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规上企业、品牌建设、创新平台建设、首台套、专精特新等)的,按所获奖励额度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的奖励。

(六)按100元/㎡/年的标准给予工业综合体开发投资企业已租赁并实际投入使用的自持部分厂房三年租赁费补助。

(七)新引进新区并入驻工业综合体的项目自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对入驻工业综合体项目纳税形成的区级实得财力部分,按当年50%给予工业综合体运营管理机构扶持,连续扶持3年;对工业综合体亩均税收贡献达到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再按当年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15%、20%给予工业综合体运营管理机构扶持,连续扶持3年。

(八)鼓励各类基金公司金融服务下沉,基金公司投资工业综合体内高新技术企业并满一年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的)的1%给予奖励,不设上限。

(九)融资租赁企业为工业综合体内入驻企业提供融资的,按照当年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贴,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200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该项补贴每年较高500万元。

(十)工业综合体内企业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市区两级给予40万元补助;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市区两级给予180万元补助;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市区两级给予700万元补助。

(十一)新引进新区并入驻工业综合体的项目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我区有关工业、服务业、科技、金融、人才等方面政策。

(十二)以上所有扶持资金不超过工业综合体的区级实得财力。

附:

青岛西海岸新区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有效推动我区高层工业楼宇项目(以下简称“工业综合体项目”)建设,根据《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发[2020]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总量控制、科学布局、有序推进、健康发展”的总原则,促进我区工业综合体项目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条 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和指导全区工业综合体经济发展;负责工业综合体项目审批、建设、招商、运营、政策兑现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业综合体项目实行属地管理。项目位于功能区启动区范围以内的,由功能区负责管理;项目位于功能区启动区范围以外的,由所在镇街负责管理。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四条 工业综合体项目单位应向所在功能区或镇街提交《西海岸新区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具体位置、计划总投资、资金来源、土地性质、地上附着物现状、开发面积、容积率、自持比例及分割转让计划、产业方向、开发建设起止时间和效益测算等,并附规划布局图)。
第五条 功能区或镇街自收到项目单位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功能区或镇街在审核时应严格遵循《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并把握好以下原则:
1.原则上工业综合体项目的占地面积在30亩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鼓励50亩以上的成片开发。容积率原则上3.0,老旧工业企业就地改造(尤其是产业方向非常明确的)和个别区域因受航空限高、规划布局等因素影响的项目,以上两项指标可适当放宽,容积率较低不得低于2.5。
2.存量工业综合体项目原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或混合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现规划为商住用地的,经所在功能区或镇街同意后,可按工业楼宇项目进行建设。如企业有异议,可经所在功能区或镇街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功能区或镇街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研究,由领导小组对申报开发建设的工业综合体项目进行较终审定,并出具会议纪要,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手续办理
第七条 工业综合体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各相关审批单位要特事特办,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缩短审批时限。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应按照领导小组意见,及时办理分割转让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实施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制,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时,提交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不再要求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在基础施工之前按照法律、法规由建设单位送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审查合格,确保综合体安全。
第十条 工业综合体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要求,消防设计图纸经审核合格后,按相关要求提报住建部门申请备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发改、住建、环保、消防救援、税务等部门要提前介入,积极对接,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章  转让及租赁
第十二条 工业综合体项目用房的承租人必须为工业生产性企业、投融资机构、研发机构、服务机构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开发建设及运营单位应严格控制转让及租赁对象,不得向个人转让及租赁。
第十三条 工业综合体厂房办理完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以申请办理分割转让。工业综合体项目厂房申请转让前,应当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及土地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明确该项目自持方案,并经项目所在功能区或镇街确认。经批准转让的工业综合体项目,在发布转让公告时,须载明工业综合体项目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用途及转让对象。
第十四条 工业综合体开发投资企业自持部分只能自用或出租,经领导小组同意方可整体转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工业综合体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开发地块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在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获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原则上半年之内必须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各功能区或镇街要加强工业综合体项目的监管,准确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度,对未按期开工和建设进度缓慢的项目,要严加督促;对严重逾期的项目可以提出终止意见,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部门要配备登高消防器材,提高工业综合体消防供水能力、消防队员登高能力。工业综合体项目厂房严禁改变使用性质,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工业综合体项目,由各功能区或镇街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功能区或镇街的工业综合体项目的手续办理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各功能区或镇街要加强研究辖区内工业综合体项目的布点工作,科学布局,协调推进。
第二十条 各功能区或镇街要积极对接拟落地工业项目,加大工业综合体政策宣传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按照工业综合体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区商务局、各专业招商部门要按照工业综合体项目的产业定位,及早介入,积极对接符合要求的产业项目入驻工业综合体。
第二十二条 各功能区或镇街应做好入驻工业综合体项目的服务工作,积极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协助项目各有关方做好扶持政策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业综合体开发建设及运营单位应细化项目招商、运营管理工作方案,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政策对接、法律咨询、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要保障水、电、气等生产生活要素供给,对项目红线内公共管网、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养护。
第七章  政策兑现
第二十四条 工业综合体项目的各类扶持政策,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区财政局等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西海岸新区工业综合体项目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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