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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手被机器切伤 青岛焕特塑胶被判赔7.5万

2018-04-02 13:54  乐易房产网   浏览: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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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曾在青岛焕特塑胶有限公司工作,上班时手被机器切伤。虽然医疗费青岛焕特塑胶已负担,但杨女士认为自己为工伤,青岛焕特塑胶应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随后将青岛焕特塑胶告上法庭。经过两次开庭审理,青岛焕特塑胶被判赔偿杨女士7.5万余元。

工作时被机器切伤

2015年4月20日,在青岛焕特塑胶上班的杨女士不小心被机器切伤。2016年3月10日,被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

受伤后,医疗费青岛焕特塑胶均有支付,但对于其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公司却未支付。杨女士认为,虽然自己未与青岛焕特塑胶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工资发放已证明其员工身份,对此杨女士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主张青岛焕特塑胶支付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9900元,焕特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个月3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9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80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100元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

青岛焕特塑胶表示,杨女士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都没收到,现已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应在决定书生效后予以确认。焕特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工资发放明细,证明杨女士离开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40.71元。

一审法院判决焕特塑胶赔偿7.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女士在青岛焕特塑胶工作时受伤,已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焕特公司称未接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已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杨女士受伤后未回单位工作,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青岛焕特塑胶未为杨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杨女士失去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焕特公司应支付杨女士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030.19元。另外,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青岛焕特塑胶应支付杨女士4个月青岛市2015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904元、青岛市2015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808元、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6441.51元。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杨女士与青岛焕特塑胶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决青岛焕特塑胶支付杨女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7.5万余元。

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判决,青岛焕特塑胶认为杨女士系钟点工,与焕特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并因其自身过错受到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随后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本院认为,青岛焕特塑胶上诉主张杨女士系钟点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从杨女士在一审提供的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的工资发放明细,可以看出杨女士在焕特公司工作的连续性和规律性,且杨女士在焕特公司工作时受伤后,已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青岛焕特塑胶上诉主张未接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已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该上诉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较终二审法院驳回青岛焕特塑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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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焕特塑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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