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

重磅!青岛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获批

2019-03-26 12:28  乐易房产网   浏览:260

扫描到手机,资讯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广告位招租
广告
近日,自然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过了青岛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批复函中强调,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项目申报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住房建筑质量、装饰装修符合相关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严禁违规提供“租金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有序可控。建立承租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支持其依法享受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养老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较后强调,不得随意改变试点实施方案内容。

青岛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也同时全文公布。方案中规定,集体租赁住房用地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性质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占用耕地。

在全市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型产业园区、高校集中区域周边等租赁住房需求量大、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的区域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区域开展试点。试点地块由项目所在地区(市)政府确定,经审批同意后进行封闭运行,待经验成熟后逐步推开。重点在城阳区、黄岛区、胶州市开展第一批试点。



申请条件
①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镇建设用地之外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属于政府拟纳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
②项目选址土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库中须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优先利用便于土地整理的地块。
③项目申请人须为项目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建设运营,或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优先选择与国有企业合作建设运营。
④选址建设项目须符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⑤在供地方案报批前,选址地块须完成权属全部注销、地上附着物全部拆除,达到 “净地”条件。

试点实施方案获批后,一般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成立的合作公司(以下简称 “合作公司”)申请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环保、建设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各类手续均须注明:“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只租不售”。

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公司在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后,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在项目竣工验收并符合首次登记条件后,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其中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申报主体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以合作公司为申报主体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合作公司名下。房屋所有权登记单元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划分,但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建设项目整体核发,不予按照单元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须注明 “集体租赁住房仅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不得出售,不得转租、抵押、转让,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可参照青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有关技术规定,也可以结合区域实际,灵活安排,原则上以 90 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项目中可安排一定数量的集体宿舍,用以解决周边为城市生产运行服务的普通劳动者住宿问题。


集体租赁住房全面纳入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信息化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统一监管,租赁合同须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备案。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租赁期限由合同双方协商,但较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具体承租人不得转租。鼓励当事人使用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一次收取租金不得超过 1 年,不得含有自动续租条款,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参与运营房源的住房租赁机构加强备案管理,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将集体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与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工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共享。依法登记备案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后,享受居住地医疗保障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居住地入学政策接受义务教育;集体租赁住房承租人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社保体系;依托街道(镇)和居(村)委提供计划生育、劳动就业、法律援助等人口基本服务;依托基层党、团、工会等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建设。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本人及配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租赁住房的,可按照青岛市有关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集体租赁住房按照居民住宅水、电、气价格执行,非居住功能用房的水、电、气实行分别计价。

集体租赁住房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用途为住宅(集体租赁住房),使用年限 70 年,政府不收取土地价款。项目地块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交付净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项目可设置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与项目整体一并登记,使用权人不得出售,承租人不得转租、抵押、转让。

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2019 年 2 月底前,在全市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2019 年 4 月底前,相关区(市)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研究确定试点项目地块,并按程序进行试点申请、审批;负责协调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19 年 11 月底前,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0 年年底前,总结试点工作实施效果、提出有关政策法规的修改建议,形成试点总结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免责声明:本页面旨在为访客提供更多资讯,并非推销产品或服务,非商业广告无广告主,内容若涉及服务或者产品,请勿据此作出购买与否的判断。

编辑V:yz20060801,推荐关注下列公众号

乐易西海岸

西海岸置业必看,楼市新规划新动态

青岛乐易

青岛置业必看,各区楼市新规划新动态
关键词:

二手房租售


评论

热销楼盘

更多

新房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