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

长昆立交桥海尔大道征地50亩 广源达和华诺因拆迁款起诉讼

2019-05-12 05:03  乐易房产网   浏览: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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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150万建的厂房,拆迁时却无法拿到补偿。在黄岛区开工厂的霍先生,因为承租合同里的一条约定,如今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尴尬。而他坚持认为,自己签合同时是“被迫”,并一纸诉状把出租方青岛华诺建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起因:
 
违心签下承租合同
 
霍先生介绍,2012年3月15日,青岛广源达商贸有限公司(乙方,下简称“广源达”)与青岛华诺建材有限公司(甲方,下简称“华诺”)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场地租赁合同》,根据合同,广源达承租华诺海尔大道南端10亩场地,约定年租金15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广源达在地上建设了厂房等。
 
2015年以后,广源达与华诺续签合同时,华诺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新增加了一些条款。其中,合同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租赁期内,如政府征用或甲方开发等原因需占用场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清场,甲方无息退还未到期的租金;因政府征用或开发土地等原因所产生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均与乙方无关,全部归甲方所有。
 
租赁合同对土地附着物补偿款的约定
 
“我当时对这条提出异议,但是不签的话5天内就要搬完。”霍先生说,因为双方谈判条件不对等,他只得签署协议。同时,他始终认为,条款中所指的地上附着物,是自己所建厂房之外属于华诺的其他附着物。
 
2016年,该土地纳入拆迁范围。霍先生说,直到此时他才意识到,自己投资150万建设的厂房,可能面临拿不到任何补偿款的尴尬。
 
维权:
 
466万补偿款“没我份”?
 
2016年,华诺的50亩场地因涉及长昆立交桥项目而被征收,其中就包括广源达承租的10亩。随后,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委托评估公司对50亩拆迁范围进行了资产,评估报告显示,估值时点是2016年3月21日,报告出具日期是2018年1月22日。根据对厂区内的房屋、附属物、苗木、机电设备、物资等进行的查勘,较后评估总值是466.4074万元(包含停产停业损失和拆迁补助费)。2018年3月2日,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和华诺签订了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
 
补偿协议
 
霍先生说得知后,开始为自己所建厂房的补偿款进行维权。他想不通的是:“地上的这些附着物,除了院墙和树木之外,全都是我公司的,结果赔偿时却和我没关系了?”
 
另外,霍先生不认可该份估价报告对于自己承租土地的评估。其中,停产停业损失和拆迁补助两项,评估面积为1474.47㎡,补偿单价是290元/㎡。而霍先生委托的北京百汇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则显示,仅他所承租的土地上,停业停产面积就有3244.85㎡,补偿单价540元/㎡。
 
法院:
 
合同合法有效
 
2018年3月14日,霍先生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华诺公司给付原告新建房屋、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新增相关设施设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搬迁补助费等各项补偿款200万元。法院认为,双方于2016年3月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第四条第四款约定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约定。2018年9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霍先生败诉。
 
青岛中院的终审判决
 
之后,霍先生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2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中第一、二、三、四、六项,撤销第五项,华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费共计133980万元。
 
现状:
 
败诉方拒不迁出,胜诉方有苦难言
 
为求证此事及了解目前的情况,联系到青岛华诺建材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崔先生。据其介绍,拆迁的是华诺公司在昆仑山路西侧、开城路北侧的三块地,一共50亩,其中10亩租给了广源达。“2017年,政府出了会议纪要,由于建立交桥,政府需要收回华诺所有的三块地。”崔先生说,由于合同也快到期了,所以就通知广源达不再续签合同。而且双方的租赁合同中,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属约定明确,不存在任何模糊问题。
 
对于霍先生现在提出的,地上建筑物是广源达所建一事,崔主任表示认可;而对于霍先生提出的,是“被迫”签订合同一事,崔主任进行了否认,他表示:“这个不能这样说,肯定不会逼迫租,肯定是双方达成一致双方才签约的。”
 
对于政府出具的评估报告,崔先生表示,华诺公司方面是认可的,“都是现场量的,不可能出错。”
 
提起拆迁一事,崔主任说,华诺也有苦衷,华诺公司拥有的50亩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一共是466万,政府前期先付了100万,这一部分全部返还给了拆迁户,剩下的366万尾款需要拆迁完毕后才能到账。“他(广源达)一直不搬迁,现在影响了整体进度。”崔主任表示,由于搬迁一直未完成,处于僵持状态,剩下的工作一直没办法开展,作为土地权利人,他们的损失也很大。
 
街道办:
 
补偿协议签订依据合法
 
随后,联系到长江路街道办事处马科长。据其介绍,接到上级通知后,街道办就到处搜集材料,华诺提供了一份租赁合同,对于地上附着物有明确约定,街道办按照合同执行。“如果合同上没有这项约定,因为房子是他(霍先生)建的,我们就会找他谈了。”马科长表示,按照合同,霍先生已经不是权利人,起诉后他之所以败诉也是因为此合同。
 
关于评估面积和赔偿标准问题,马科长解释,如果对评估面积不认可,权利人可以提出重新核实,当初在现场,华诺代表在核对表上签字认可了;而赔偿标准,西海岸确实有文件,每平米540元,“但是街道办事处只是一个委托机构,评估报告的审核权是在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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