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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绿城华川置业拖欠工程款 被判代位清偿工人工资

2020-01-06 10:01  来源:信网   浏览: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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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完活儿却拿不到工资,这无疑是每个劳动者较郁闷的事。韩先生是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天润”)的员工,因为被拖欠工资一事申请了劳动仲裁。虽然仲裁胜诉,但东方天润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所欠工资。无奈之下,韩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判,尚拖欠东方天润工程款的青岛绿城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绿城”)被判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支付韩先生被欠的工资。

韩先生是东方天润的员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就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显示东方天润欠韩先生工资36600元。但裁决书生效后,东方天润一直没有支付所欠费用。韩先生了解到,东方天润承接了青岛绿城的部分工程项目,青岛绿城有200多万的到期工程款没有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韩先生将青岛绿城告上法庭,要求青岛绿城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对于韩先生的诉讼请求,东方天润表示公司与青岛绿城之间有十几个工程项目的合作,青岛绿城拖欠工程款是客观事实,东方天润拖欠农民工工资也是客观事实。

经法院查明,东方天润与青岛绿城共签有17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2019年5月合计欠付工程款240余万元,欠付已到期质保金182余万元,其中所涉6个工程已产生维修扣款近75万元。上述欠付工程款、质保金与维修扣款相互折抵,东方天润就17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享有的到期债权约为347万元。

2018年6月,东方天润曾向青岛绿城华川置业出具《律师函》,要求其支付青岛绿城理想之城商业区D-2-6地块1#楼外立面幕墙工程尚欠的工程款约323万元,这一要求被青岛绿城拒绝。同年12月,东方天润将《玻璃及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项下的债权337万元转让给包括韩先生在内的50名工人,并向青岛绿城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但一个月后,该债权转让即解除。

法院认为,韩先生对东方天润享有的债权经青岛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该债权合法、确定。东方天润在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生效后,既不对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即青岛绿城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构成怠于行使权利,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法院曾向青岛绿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但上述协助执行义务仅是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不能阻却工人向青岛绿城提起代位权诉讼。49名工人主张的代位权成立,青岛绿城应向原告等49名工人履行清偿义务。

综上,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判决青岛绿城给付原告韩韩先生工资36600元、延迟履行债务利息986元,律师代理费由东方天润支付,并驳回韩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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