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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合同冷静期内可解约 青岛聚合优鲜拒退加盟费

2020-09-22 20:54  来源:半岛网   浏览: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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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了签订加盟合同有7天的冷静期,马女士考虑了一番,较终决定在期限内提出解约。但是,对方却以提供了选址服务,冷静期不再适用为由,不愿意退还加盟费。即使她愿意按照合同缴纳20%违约金,对方也不同意。“这真让人冷静不了”,马女士说。

9月初,马女士在青岛聚合优鲜餐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加盟了一个名叫“大丸家手打虾滑”的小吃项目。9月5日,她到公司实地考察以后,对该项目较为满意。

马女士说,当天公司想让她全额交款3万元。但马女士想要回家商量一下,就先交了5000元的意向金。9月8日,马女士交了25000元的尾款,并签订了合同。后来,加盟商把合同邮寄到了马女士的家里。

回家商量了一番,马女士决定同加盟商终止合作并解除合约。9月16日,马女士跟公司联系,告知要退出合作。马女士说,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她加盟该项目有七天的冷静期,若在冷静期内由于个人原因单方面提出解约,违约人需要赔付20%的违约金。但令马女士困扰的是,即使她按照合同规定向加盟商赔付20%的违约金,公司也依旧不退加盟费。

马女士说,选店面时都是她自己来回跑,看好店面之后给公司的指导老师发照片和视频。公司仅提供了线上选址指导的服务。而且当时加盟商并没有告诉马女士,在冷静期内提供服务,就不予退款。

9月22日,记者采访了青岛聚合优鲜餐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王经理。王经理表示,他们跟马女士签订合同的时候,确实承诺过有7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限内,如果马女士因为个人原因反悔可以解除合同,不过需要缴纳20%的违约金。但是,在冷静期内,他们已经提供了选址服务,就必须履行合同。马女士因为个人原因想退出,加盟费用是没有办法退的。

王经理表示,他们了解到马女士的困难,也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王女士可以将加盟的时间往后延期。等资金充裕了,再次将店开起来。即使后期加盟费涨了,他们也不会再多收取费用。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曹仰彬律师认为,是否退加盟费应当结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过错程度等因素而合理判定。一般来言,对于订立合同约定冷静期的,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马女士在冷静期内提出解约的,应当被返还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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