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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严管住房租赁企业 租房押金和租金将纳入监管

2021-02-02 12:20  来源:乐易综合   浏览: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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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知》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相应的监管措施,要求在深圳市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深圳市确立唯一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所有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通知》要求,对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押金及周期租金总额超过4个月租金数额的部分资金,由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租赁企业提供相应价值的银行保函担保。

金融机构与承租人签订贷款协议后,应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发放贷款,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且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一、开立银行专户
(一)【开立专户】本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屋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确立专户。
(二)【签订监管协议】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监管银行根据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
(三)【专户备案与变更】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将专户信息作为企业备案材料,通过市租赁平台进行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变更专户的,应当在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市租赁平台完成企业备案变更。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的,依法停止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四)【专户公示】住房租赁企业的专户信息应当在市租赁平台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以及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信息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予以明示。
二、实行租赁资金监管
(五)【监管范围与方式】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承租人押金及单个支付周期租金合计超过四个月租金数额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六)【监管与风险提示】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实施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交易,住房租赁企业在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向承租人书面告知本通知有关资金监管或者银行保函等规定,以及押金、租金预付风险等,并由承租人签字确认。
(七)【租赁信息推送与资金监管】市住房建设部门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信息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交易的,应当与市租赁平台系统对接并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无法通过自有平台或者第三方信息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交易的,可以通过市租赁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或者网签住房租赁合同的,依法暂停发布房源。
(八)【监管资金的释放】按本通知规定实行资金监管的,被监管资金不得随意使用。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管资金可以用于退还承租人押金、预付租金或者支付住房租赁企业租金:
1.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2.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依法或者依约主张单方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
4.住房租赁企业停止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5.住房租赁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预付租金。
(九)【资金监管解除】被监管资金按以下规定解除监管:
1.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监管银行应将剩余资金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2.发生本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凭双方达成的解除资金监管书面协议向监管银行申请释放监管资金。书面协议应当列明退还押金、预付租金数额。无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住房租赁企业或承租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向监管银行申请释放监管资金。
3.发生本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凭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监管银行依据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释放监管资金。
4.发生本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及承租人可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区住房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由监管银行直接向承租人划转相应的押金及预付租金。住房租赁企业或承租人无法联系的,可由一方当事人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十)【银行保函提供】住房租赁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供银行保函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银行保函提供方式、保证金额、期限及索赔等条款,并将银行保函作为住房租赁合同的附件。
银行保函保证期限届满但租赁关系仍存续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银行保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供新的银行保函。
三、规范住房租金贷款
(十一)【约束“租金贷”】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十二)【“租金贷”要求】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三)【职责分工】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企业以及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统筹、协调、指导,并加强对市租赁平台的建设和推广。
区住房建设部门统筹、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辖区内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以及逃避租赁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并根据监管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住房租赁企业监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市区政法部门统筹组织网格人员,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高风险经营模式住房租赁企业排查,并对承租人进行相关政策宣传和预付押金租金风险提示。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指导辖内金融机构规范创新住房租赁融资产品,加强住房租赁信贷资金管理,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
深圳银保监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租金贷款以及银行保函业务的监管,依法查处商业银行在租赁资金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市住房建设部门制定监管协议等示范文本。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等违规或变相开展住房租金贷款的行为。
市网信部门依法加强对违法违规发布住房租赁信息行为的监督。对未进行企业备案即发布房源信息,或者未按规定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网签住房租赁合同的住房租赁企业,根据住房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及时要求发布主体、网络信息平台删除房源信息。
市公安部门依法受理房屋权利人、承租人的治安违法和刑事案件报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协助其他行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打击住房租赁交易中的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或者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各方义务】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协助承租人将住房租赁资金存入专户,不得通过其他的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住房租赁企业未按本通知规定进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或者提供银行保函的,承租人可以向区住房建设部门举报。
监管银行应当为监管协议签订提供便利,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开展服务,及时将资金到账情况通知住房租赁企业。
(十五)【住房租赁企业责任】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取消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进行处理,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抄送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和网信等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或者挪用单位资金等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监管银行责任】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住房租赁监管资金损失的,除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由深圳银保监部门依法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十七)【虚假材料责任】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双方向监管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十八)【文件有效期】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近期,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赁贷”等高风险经营模式的案例屡见不鲜,给市场带来极大风险。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省、市领导有关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批示指示要求,起草了《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明确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是当前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是贯彻落实省市领导相关批示的要求。今年以来,叠加疫情影响,国内长租公寓资金链断裂、“爆雷”事件频发。由于长租公寓行业“爆雷”的传导性强,我市也广受波及。对此,省、市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研究住房租赁行业资金监管举措,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三是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2016年来,在国家、省、市政府鼓励发展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引领下,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迅速发展。但相关监管立法滞后,住房租赁专营机构“野蛮生长”、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凸显。尤其是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有些为快速拓展市场,以“长收短付”等方式蓄积押金和预付租金,形成“资金池”,并利用池内资金以“高进低出”方式迅速占领市场,一旦资金回流受限或者融资受阻,极易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有些甚至打着住房租赁名义,以“经营不善”“疫情导致经营亏损”为由,行“合同诈骗之实”,严重扰乱长租公寓市场秩序,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对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并向承租人收取较大月数押金和较长周期租金的住房租赁企业,亟需对其租金资金加以监管,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知》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及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等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以问题为导向,从建立银行专户制度、实行租赁资金监管、规范住房租金消费贷款、加强监督管理四个方面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开设唯一的租赁资金专户
1、专户确立与公示。住房租赁企业须在市内确立唯一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收取其经营下所有承租人押金及租金。租赁企业可在自身已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确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专户,也可以向商业银行新开立一个银行账户作为专户。无论住房租赁企业开立多少个银行账户,其在经营期间都应使用该唯一专户向各承租人收取押金和租金。专户的确立与变更都应作为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备案。同时,在“市租赁平台”、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和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公示专户信息。
2、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住房租赁企业在确立专户时应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银行按约定的监管条件、内容、方式及流程履行其资金监管义务,并将监管资金的收支信息及时推送给市住建部门和深圳银保监部门。
(二)实行租赁资金监管
1、监管范围和方式。《通知》规定,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押金及周期租金超过4个月租金数额的,由监管银行对超过部分资金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价值的银行保函担保。
2、监管与风险提示。《通知》规定符合租赁资金监管条件的交易,住房租赁企业应向承租人书面告知本通知有关资金监管或者银行保函等规定以及押金、租金预付风险等内容,在获得承租人签字确认后,才能继续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3、租赁信息推送与监管。《通知》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市租赁平台上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企业也可通过自有平台或第三方网络平台达成交易,但应将自有平台或第三方网络平台与市租赁平台对接,并通过系统提供住房租赁的相关信息,包括住房租赁合同、租赁交易账单信息等。市租赁平台将承租人身份信息、押金金额、月租金金额、租金支付周期、租赁期限、租赁交易账单等租赁信息推送给监管银行;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依托银行收单信息和住房租赁合同、交易账单等租赁信息实行监管,并将监管情况即时反馈给市租赁平台。
4、监管资金释放及解除。《通知》规定监管资金由监管银行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具体而言,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支付的押金和第一期租金总额中,4个月租金数额以下(含4个月)的部分不作监管,住房租赁企业自行使用;4个月租金数额以上的部分,应进行监管,由监管银行逐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支付第二期租金时,在支付的该期租金和此前支付的押金总额中,4个月租金数额以下(含4个月)的部分不作监管,4个月租金数额以上的部分应进行监管。以此类推。
另外,在发生租赁关系提前解除、住房租赁企业停止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或者因住房租赁企业经营不善而无法按约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预付租金等情形时,《通知》也规定了相应的资金监管解除以及监管资金的释放或者划转规则。
(三)规范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以及《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住房租金贷款的规定,《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应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并将贷款全额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禁止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隐瞒、欺骗、强迫、租金优惠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禁止在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四)加强监督管理
1、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多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住建部门主要对存在高风险经营模式的企业及其专户进行监督,政法部门主要组织网格人员开展高风险企业排查和对承租人进行风险提示,银保监及金融监管部门主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依法查处,网信部门主要对违法违规发布住房租赁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公安部门主要对住房租赁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2、明确监管各方义务。住房租赁企业有义务协助承租人将押金、租金存入专户,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承租人可向区住建部门举报。银行应当按监管协议约定开展服务,及时反馈监管信息。
3、完善监管措施。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的,不得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未按规定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或者网签住房租赁合同的,暂停发布房源。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的,相关部门将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取消中央财政资金扶持、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等方式规范其行为,将其纳入信用管理并抄送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租赁各方应诚信申报,监管银行应依约履责,若因违规操作导致资金损失的,应依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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