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从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青岛印发通知,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或从根本上解决租赁市场常见的风险,保障承租人利益,规范行业发展。以下是摘选的通知部分内容
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从事转租、委托出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称监管银行)开立唯一、专用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
监管账户是房屋租金及押金收取和支付业务的唯一结算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开展资金监管
本通知印发后,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新签订的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不含本数),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不含本数)租金的,应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租赁企业应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我市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过市住房租赁平台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
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租金定期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监管协议》可约定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租赁合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租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监管银行将剩余租金及利息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或监管银行应将押金划转至承租人。
加强监督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告知承租人租赁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将监管账户设为企业租金及押金收取的唯一结算账户,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赁资金。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编辑V:yz20060801,推荐关注下列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