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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购房人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新建住宅工程以下部位质量保修最低期限作如下调整: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调整为10年;
(二)供热与供冷系统,调整为5个采暖期、供冷期;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调整为5年.
其他部位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现行法规规定执行.保修期限内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人分别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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