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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征求意见稿)

2023-10-10 18:37  来源:乐易西海岸   浏览: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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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西海岸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根据《青岛市停车场条例》、《关于印发<四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发改价格 〔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以下简称停车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泊位)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包括:
1.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具有公益性特征的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医疗机构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3.机场、车站、港口、物流园区以及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换乘站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4.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
5.事故车辆停车场;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
7.举办大型活动依法设立的临时性停车场;
8.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三)除上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外,其他依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
2.商场、写字楼、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3.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二、价格管理权限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含开发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在综合考虑动静态交通组织、城市路网建设、停车泊位供求关系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经新区管委批准向社会公开。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三、基本原则
遵循有保有控、有高有低、有稳有进的原则,推进道路泊位等公共停车资源有偿使用。围绕“控出行停车、保基本需求”的主线,按照“道路泊位高于公共停车场、地上泊位高于地下(立体)泊位、长时停放高于短时停放、繁忙区域高于外围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总体思路完善停车收费政策,着力缓解热点区域、高峰时段交通拥堵。
四、政策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泊位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不适用本政策。
(二)类别划分
综合考虑动静态交通情况、停车供需情况、交通路网分布区域功能定位等因素,新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停车场。一类区域为漓江东路漓江西路滨海大道以南,胶州湾隧道黄岛出口至海西路沿海一线区域的道路、景区景点和城市公园;二类区域为商圈、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医疗机构、车站、港口、物流园区、非一类区域景区景点等需要加速车辆流转的区域;三类区域为一、二类外的其他区域。各类别区域四至范围见附件1。
原则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均应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收费标准。
对建设运营成本较高或周边区域存在交通堵点的个别停车场,如不适合所在区域类别划分,增加特殊核定程序,可由经营性停车场提出申请,经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含开发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审核后,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三)计费方式
主要采取计时收费方式,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在公共停车场有长期停放需求的,可采取计月收费方式。
鼓励公共停车场 (医疗机构停车场除外)开放不低于总泊位数30%的泊位作为计月泊位,满足市民长期停放需求。鼓励停车场采取日间计月、夜间计月、昼夜计月、分时段计月等菜单化管理方式,实行差异化计月收费标准,提高计月泊位周转率和利用率,错峰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的计月需求。车辆使用人和停车场经营单位根据停车设施条件、停车服务水平、泊位保障程度等协商确定具体计月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计月规则,通过签订收费合同 (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四)收费时段
结合新区旅游城市特点,明确旺季时段为每年4月20日至10月10日,淡季时段为每年10月11日至次年4月19日。日间时段为当日8:00-18:30,夜间时段为当日18:30-次日8:00。
(五)收费标准
1.同一类别区域内计时收费体现差异化原则。道路泊位高于公共停车场,地上泊位高于地下(立体)泊位,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车辆退路入场,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具体标准见附件2。
2.道路泊位日间时段实行累进递增计费模式。前30分钟免费优惠,30分钟后,首小时内执行基准价格,首小时后执行累进递增标准,鼓励短停快走,加速车辆流转。
3.公共停车场经营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六)优惠减免
1.车辆在政府定价的道路泊位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停放均享受30分钟免费优惠;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城市公园配套停车场享受2小时免费优惠。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低于政策规定的免费时长基础上制定具体免费时长优惠政策,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道路泊位夜间时段免费。
2.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相关事务需要在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单位)、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等对外开放停车场临时停放的车辆享受必要的免费停车时间。具体由各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各类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应当免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车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内享受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下同)首2小时免费停放。倡导在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给予2小时免费停放。
5.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解除扣押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用由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6.其他优惠减免政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以上优惠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实际停放时间超过优惠减免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长后开始计费。
五、停车收费管理
(一)价格管理形式确认
新区经营性停车场应安装计时收费设施并通过西海岸新区停车管理信息平台联网接入全市一个停车场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简称“平台”),并实时在线传输准确的停车数据信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在收费前应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确认价格管理形式,并提交以下材料:
1.停车服务价格管理形式确认表;
2.接入“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具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
停车场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应权属证明、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停车场总览图或平面示意图);
3.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或相关材料。
区发展和改革局受理停车场经营者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按程序确认价格管理形式、收费类别和收费标准。
停车场存续期间,如申请办理确认价格管理形式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应持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重新确认。未经重新确认价格管理形式的不能继续收费。
(二)价格公示
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新区停车管理信息平台及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公示。道路泊位经营者应对全部收费泊位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统一平台服务、统一价格公示。
为方便市民辨识和社会监督,不同价格管理形式的停车场价格公示牌使用不同底色予以区分。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使用白底色收费公示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使用绿底色收费公示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其他底色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停车场名称、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优惠减免政策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政府定价(指导价)停车场还需标明核定收费类别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管理监督
建立健全停车收费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其中,各类别区域四至范围由区(含开发区)公安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城市管理局,结合动静态交通组织和交通拥堵治理实际,每2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估,需调整优化的,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各类别收费标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含开发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停车资源供需实际,每2年组织一次评估,需调整优化的,按程序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区城市管理局结合新区城市公园建设情况,定期确定城市公园配套停车场名单。
区(含开发区)公安局结合新区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合理施划和动态调整道路泊位,会同区综合执法局加大对违章停车、违规占用车位等停车乱象治理,推进停车资源有序利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道路泊位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主要安排用于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停车场建设,停车运营和收支接受区城管、财政、国资、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西新发改〔2023〕2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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