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关于对青岛沿海岸线和船舶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通告》两项通告。
根据通告,自2019年4月20日0时至26日24时,剧毒化学品、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禁止通行。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未经批准禁止通行。经批准通行的,每日7时至9时30分、16时30分至19时禁止通行;每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已经驶入的应当提前从就近收费站驶离,禁止在服务区或者收费站广场停留。
因保障国计民生确须通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登录“青岛公安网公安民生警务平台”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通告发布前已经申领通行证,且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可以持证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届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设置禁行、限行标志,及时疏导滞留车辆,并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实行其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交警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指示行驶。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关于对青岛沿海岸线和船舶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通告》,2019年4月18日0时至26日24时,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员在崂山区石老人海水浴场至市北区青岛邮轮母港客运中心沿线海域游泳、潜水、垂钓和捕捞作业;除涉及民生外,暂停沿海一线所有客运码头、站点(青岛国际邮轮港除外)的经营,以及客船、摩托艇、帆船等各类船舶的客运活动。未经批准,禁止渔船出海。
在此期间内,实行船舶集中停靠(执行公务的船舶除外),由有关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及相关主管部门落实管控措施。违反通告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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