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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最低月工资标准下月起上调 七区1910元

2018-05-03 17:01  乐易房产网   浏览: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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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青岛市人社局发布调整后的较低工资标准,月较低工资标准:七区1910元,三市173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七区19.1元,三市17.3元。新标准将于6月1日起执行。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省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全省月较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910元、1730元、15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较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元、17.3元、15.5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青岛市较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较低工资标准执行前两档,即: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用人单位月较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元;驻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用人单位月较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元。

延伸阅读:

企业执行较低工资标准须明确四方面内容

一是较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较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较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是加班加点工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等劳动者按规定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包含在较低工资标准内。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较低工资标准之内。

三是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较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四是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较低工资标准的,应按规定向人社部门报告。企业擅自执行较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月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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