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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5.2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2019-09-05 19:52  乐易房产网   浏览: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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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节选)2019年5月21日8时25分许,青岛市即墨区309国道13KM+500M处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侧翻与两辆小型轿车相撞后,又造成四车依次追尾相撞,较终造成七车损坏、1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6万元。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检测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有关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事故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及其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鲁UG756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现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青岛康永兴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石龙庄村村南;初次登记日期为2009年12月8日,审验有效期止2019年12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至2019年12月5日;核定载质量为9480kg,总质量为25000kg,事故时车辆载混凝土29900kg,超载20420kg;近三年内共9次违法记录,已经处理完毕。经检验,鲁UG756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制动装置齐全,因事故导致该车损坏,无法检验其制动装置技术状况;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54km/h。
(2)事故驾驶人情况。匡启玉,男,40岁,系鲁UG756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于2007年3月28日在青岛君威营房驾校培训学取,当前状态正常,累计记分0分。2013年7月29日初次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编号:3702820020013032667,有效期至2019年7月29日,发证机关: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该驾驶人近三年内,共有5次交通违法行为,已经处理完毕。乙醇检验情况:匡启玉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鲁BL79M6号小型轿车及其驾驶人情况。鲁BL79M6号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房春燕,初次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3日,审验有效期止2019年12月31日。驾驶人房春燕,男,31岁,B2驾驶证,状态正常。尸检情况:房春燕符合胸腹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乙醇检验情况:房春燕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二)车辆行驶路线及目的
1.鲁UG756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始发地为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石龙庄村村南的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距事故现场约13千米,目的地为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桃花源小区工地,距肇事处东约4.8千米,行经S503省道、S211省道、G309国道至事故地点(当日第一次混凝土运输途中),无途中活动,运载混凝土。
2.鲁BL79M6号小型轿车始发地为即墨区布匹市场信鹤小区,行径鹤山路、S211省道、G309国道至事故地点,无途中活动,出行目的为去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桃花源小区工地上班。
(三)事故道路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即墨区309国道13KM+500M处,西向东为缓上坡路段长450米。
2.事故道路情况。309国道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双向两车道,半幅路面由一条机动车道构成,中心施划单黄虚线,机动车道宽度380cm,硬路肩宽度240cm。事故发生路段近3年内未发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未被列入危险路段。
3.道路安全设施设置情况。309国道呈东西走向,事故现场限速70公里/小时。事故现场西侧设有上缓坡标志,东侧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事故发生时路口信号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道路建设情况。G309国道温泉段(大田路)呈东西走向,路面宽度13米,沥青路面,双向两车道,两侧设有硬路肩及土路肩,设计标准为二级公路。设计时速80公里/小时,2017年青岛市公路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文件,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
5.事故路段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8时25分许,事发时事故路段天气情况为晴,能见度良好。
(四)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青岛康永兴运输有限公司。鲁UG756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现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青岛康永兴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DTRLU5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石龙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崔忠波,注册资本人民币5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6月9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运输)(依据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7月13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该公司于2018年1月份正式运营,成立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办公室、财务科、安全科、办公室,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员、车辆技术管理员,现有从业人员共54人(其中管理人员9人、驾驶员45人);公司实际拥有货运车辆共46辆,主要业务是从事混凝土(罐式)的运输。该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现场工作缺乏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驾驶员匡启玉驾驶鲁UG756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载混凝土超载运输的事故隐患。
(五)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1.区交通运输局。加强货运企业源头管理,全面开展隐患治理,按照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进行安全检查。今年以来先后开展了重型货运车辆运输企业专项整治等各项治理活动,依法注销不符合年审条件的货运车辆44辆,对已不具备开业要求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2家货运企业责令退出道路运输经营市场,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接收交警移交涉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469辆,按规定卸载货物20050吨,及时消除了违法状态;突出以道路交通运输为重点,集中进行严厉打击和整治,截止6月20日共查处货运无道路运输证353起,无从业资格证77起,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62起,车辆逾期未审验68起,使用改型车辆32起,全部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积极开展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对重点货运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4个批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共培训企业200余家;对重型货运车辆从业人员进行了1次警示暨安全教育,共培训从业人员220余人。
2.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强化源头监管,严格落实对重点车辆企业采取“红”、“黄”、“蓝”分色三级监管制度,对安全隐患突出、交通违法和事故频发的运输企业组织约谈企业安全负责人,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提示,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通过观看交通事故警示片、召开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深入企业组织重点驾驶人开展安全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严厉查处运输车辆违法行为,联合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生态环境即墨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以整治大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撒漏运输为重点的联合集中整治行动,每周不少于两次严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截止6月12日开展联合执法夜查26次,查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166辆次,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17辆次,车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14辆次,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20辆次,擅自改装、改型162辆次,超载160辆次,发现并制止渣土车撒漏运输20辆次,监督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卸载至消除违法状态66辆次、卸载货物3100余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19年5月21日8时25分许,匡启玉驾驶鲁UG756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3KM+500M处,为躲让前方停车等信号的鲁BL79M6号小型轿车向左打方向时致使车辆向右侧翻。侧翻的鲁UG756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与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王元帅驾驶的鲁B7M03B号小型轿车(载尹硕阳)相撞,车尾分别与顺行在前停车等信号灯房春燕驾驶的鲁BL79M6小型轿车、刘通驾驶的鲁B0RX25号小型轿车相砸压,接着鲁B0RX25号小型轿车又与顺行在前停车等信号灯汪涛驾驶的鲁B5X87T号小型普通客车、李喜洋驾驶的鲁B7X7T1号小型轿车、徐化勇驾驶的鲁B1W02D号小型普通客车依次追尾相撞,较终造成七辆车损坏、房春燕当场死亡、尹硕阳受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8时25分许,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匡启玉报警电话,接报后,指挥中心指令事故科、温泉中队、鹤山路中队、温泉派出所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通知120急救中心进行抢救、119进行救援;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区应急、交通、公路、宣传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事故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此次事故的信息报送及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到位。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组织专班人员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现受害人家属情绪稳定,已就民事赔偿向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轻伤,7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26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匡启玉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的规定,驾驶超载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路行驶,观察不周,未遵守操作规范,未做到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青岛康永兴运输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现场工作缺乏安全检查,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缺陷。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责任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匡启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做到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依法刑事拘留,6月4日经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执行逮捕,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1.青岛康永兴运输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青岛康永兴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将该公司纳入区级“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2.崔忠波,作为青岛康永兴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力,未健全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崔忠波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三)其他处理建议
王振江,青岛康永兴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该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报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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